斷經營、專買專賣的,後來透過開中把法把權力下放到了下面的鹽商手中,按理說,除了他們,是沒人有資格販鹽賣鹽的,一旦抓獲,便是除以重罪。
但是販鹽賣鹽其中利潤實在是太高,所以歷朝歷代,鹽販子根本就是抓不盡,抓不絕的。明朝也不例外,私鹽販子眈眈窺視,四處潛藏奔走。而到了明朝後期,私鹽販子們找到了一頂特別堅固的保護傘,那就是軍隊。他們花一筆錢送給某軍官,然後這軍官就派軍隊“武裝護送”,雖說這會兒明朝士兵地位低,武官地位低,但那是和文官相比的,一般小民哪裡惹得起?而且車上插著軍旗,那就是軍車,便是地方官也是生怕惹事,不敢阻攔的。
是以基本上都是一路通行,時間長了,嚐到了甜頭兒,這些軍官們不但“往往受財故縱”,而且接受鹽徒財物,護送私鹽出境。
其二呢,則是自己乾脆搞起了“第二職業”。明朝為讓軍隊減輕財政負擔,太祖皇帝定下的規矩,實行軍墾,大興屯田。屯田在國朝初年是搞得很不錯的,太祖年間,一年稅糧,米麥豆粟等有三千二百多萬,而軍屯交上來的子粒糧就多達七百萬石。“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非常輕鬆的就解決了軍隊的糧食供應問題,所以洪武大帝不無自豪的說過:“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不過到了後期,軍屯幾乎變成了武官家的“私田”,他們侵奪屯田,隱佔為業,祖孫相繼,盤踞自如。而且利用武官身份,一分錢的稅都不納。明英宗時有名為田禮者,“侵佔屯地四千一百餘頃,遞年不輸子粒。”除了武官之外,各地駐守的內監和功臣勳戚也是上來湊熱鬧,宣德四年,武官與鎮守內外官,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都司並直隸衛所,多佔田地耕種,栽植蔬果,動千百畝,皆無稅糧。
正統元年,鎮守太監王貴於陝西佔種官田百餘頃,侵奪軍屯水利,私役軍卒九百名。王安、王瑾,於甘肅共佔田六百餘頃。各地屯田多為內監、軍官佔奪,法盡壞。弘治八年,太監、總兵等於甘州,屯田肥饒者多為太監、總兵等官佔壓。鎮守太監傅德、副總兵都督周玉,於甘肅盜種屯田三百餘頃。弘治九年,鎮守太監傅德於甘肅佔種軍田270餘頃。正德四年,鎮守太監宋彬於甘肅等處查得莊田一百一十二頃。分守涼州御馬監太監張昭於甘肅等處佔地三十三頃。
嘉靖元年,分守太監李睿於陽和天城,侵佔莊田(疑即屯田),役軍耕種。嘉靖八年,鎮守太監白懷、監槍少監張泰於遼東各佔種軍民田土,多者二百五十餘頃,少者十餘頃。隆慶元年,勳臣內官鎮守總兵佔宣府牧馬地、屯田團種等地,往時以勳臣內官為鎮守總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回,而佔田如故。隆慶三年,內官及公侯之家,狡猾之徙,(私將屯)田投獻內臣及公侯之家,名曰香火功臣等地。
這是侵吞屯田,至於其它的斂財手段,就更是不勝列舉。
歷朝歷代,國家對軍隊的撥款是佔財政大頭的,其中的人頭經費——也就是軍餉——絕對是打足預算的,明朝的武將也沒少在這方面開動腦筋。第一種手段是發揚了**“老傳統”,直接剋扣士兵糧餉,如果財政是按人頭每人每月n兩銀子撥付,在到他手之前就去了三成,而在他那裡,又去三成。這三成就入了私囊,貪了這些,明朝的武官還是不滿足。若是全部都歸自己那多好?半貪了之後便想全貪,他們想的辦法無非就是老一套——虛報名額。
士兵死了,不上報,這還不行,士兵自然死亡畢竟不多嘛,那就逼迫士兵逃亡!或者說,那就放縱士兵逃跑吧!所以,許多基層單位,士兵空了一小半甚至是一大半,而上報的人數依然記錄在冊,上頭依舊是按照花名冊撥款。
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五個千戶所,共五千六百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十個百戶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兩個總旗,共一百一十二人;總旗轄五個小旗,共五十人;小旗十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十七個、行都司三個、留守司一個、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個、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個。兵額最多時達二百七十餘萬人,軍戶七百萬口!這些大軍可沒有多少樣子貨,基本上都是跟著朱元璋打出來的老兵為骨幹組成的,戰鬥力極其強大。
到了正統年間,到了二百餘萬。到了那會兒,戰鬥力就已經下滑的非常嚴重了,但至少京營七十二衛外加三大營五十萬大軍,還是非常驍悍的。及至現在,崇禎帝中期,軍隊同樣號稱數百萬,其中的水分,很大很大。除了天真的崇禎帝相信他擁有百萬雄師之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