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說一下。”
“好。”她鎮定地答應著,開始回憶,“那天,我去上洗手間,出來的時候,就被兩個人駕著從後門走了。上了一輛q5,然後帶著我去了一個建築工地。車裡除了司機還有一個人,一共四個人,這四個都穿著黑色的衣服,帶著黑帽子和大墨鏡,衣領都豎得很高,幾乎看不見臉,全程一句話也沒說。到工地以後,直接把我拖下車,戴上了一棟樓的樓頂,在那裡,有……有你的外公和另外兩個一樣打扮的人,站在樓邊上。”
“為什麼要站在樓邊上?”這是他一直以來的疑惑,他敏感地還聽到她說的是“你的外公“,不過,他理解。
她搖頭,“我也不明白啊,我當時還在想,為什麼要站在樓邊上。把我送上來之後,那四個人就走了,而他身邊的兩個人,也下樓去了。當時我的心情是十分激動和糾結的,二哥,不知你現在知道沒有,他……就是那個戴玉扳指的人,也是和我爸爸的案子息息相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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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護人的範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三十二條是這麼規定的:下列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