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是同義語,因為都說對了,就已經不是開拓了。開拓的領域,因是一個新領域,必然是有爭議的領域。
有人對艾豐的新聞作品和著作有不同的議論,他很在意,又很不在意。說很不在意,是他並不把它當做一件“壞事”,反認為是好事,他最怕的是一篇東西、一本書發表、問世後,無人理睬、無人提起,就好像沒有發表、沒有出版一樣。說在意,是因為議論是沒有界限的,爭議多了,會使人提出這樣的疑問:“這個人怎麼老是引起爭論?”於是會把你劃入“有爭議人物”。一旦成了“有爭議人物”,那就比較複雜了:由問題的爭議到人的爭議,由人的爭議又涉及人的品質的懷疑和不確定性。艾豐直言不諱,對他的這類處境理解的有,但理解很深的是少數。人們不能在他身邊盯著他工作,即使在他身邊也不見得能鑽到他的心裡去,他又不可能有適宜的時間、場合,採取某種方式向人們解釋。若到處去解釋,人們又會覺得“這人有毛病”。於是他只有在自己心裡去消化,否則狀態不好,不能幹事。他覺得一個人必須過這一關,心的承受能力有多大,做的事業才會有多大。
這是艾豐的苦楚與無奈,也是艾豐的肺腑之言。理解與不理解,跟年齡和官銜無關,跟心智有關。
而更讓艾豐意想不到的是,開拓的氣魄和實績給他的升遷帶來的不是加分而是減分。艾豐後來說:“到了耳順的年齡,也就想通了。一個人只要決定做事業,並且是做開拓性的事業,引起爭議是正常的。”
差點“栽”進長城案(1)
北京長城公司贊助《中國質量萬里行》雜誌社三萬元啟動費的事,就讓艾豐差點“栽”進去了。
1994年4月12日,《人民日報》在第一版刊登評論員文章《反腐倡廉必須警鐘長鳴》。文章說:
今天,本報公佈了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判決的兩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一起是:原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總裁沈太福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欺騙等手段,侵吞公款,並向國家工作人員大肆行賄,犯有貪汙罪和行賄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同案犯孫繼紅(沈太福之妻)也同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另一起是:原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接受沈太福和其他人賄賂,並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犯有受賄罪和貪汙罪,被依法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
令新聞界感到震驚的是,與以往籠統地強調堅決打擊各種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加強廉政建設的報刊評論員文章不同,這篇重頭文章,用專門的段落向自身敲響了警鐘:
還要指出的是,沈太福為了矇騙視聽、虛構神話,罪惡之手也伸向一些新聞單位和其他一些職能部門,並部分地得逞。我們要透過這一典型案例對新聞從業人員進行教育,使大家都能恪守職業道德,杜絕“有償新聞”,維護黨的新聞事業的崇高聲譽。《人民日報》作為中國共產黨中央的機關報,決心在杜絕“有償新聞”、加強廉政建設方面起帶頭作用,並誠懇地希望廣大讀者予以監督。
明眼人一眼就看出來了,這話外之音,直指人民日報社內部。
事實上,《人民日報》與長城公司事件確有瓜葛,經濟部和艾豐首當其衝。因為長城公司當時的主要罪狀是“非法集資”,《人民日報》關於長城公司的報道客觀上為它開展非法集資製造了輿論。而介紹長城公司的兩篇重要報道和文章都按照分工發表在經濟版,經濟版稿件的簽發權首先在艾豐手裡。
這是始料不及的。對於長城公司,艾豐在簽發報道之前特別詢問過記者,記者彙報,這是主管部門抓的典型,並且拿出主管部門的檔案。肯定長城公司的文章是一位著名人士寫的,應該更沒有問題了,但問題還是出現了,而且案件很大、很轟動。先是與長城公司直接打交道的兩位經濟部記者涉嫌受到審查,再往深裡挖,自然就想到掌握版權的艾豐。按照一般的邏輯,沒有領導參與,是不可能做出這麼大的事情的。
檢察院採取了“閃電戰術”,在拘留一位記者之後,立即把艾豐約到檢察院“瞭解情況”。路上,艾豐還天真地想:“這下好了,可以幫自己部下把情況說清楚。”到了檢察院,艾豐按照自己的思路,首先為記者“說情”,認為記者拿了長城公司兩萬元錢是因為政策界限不清,自己原來雖然不知道內情,但也應該承擔領導責任。然後又介紹這位記者的工作成績……他當時並不明白檢察院的真實意圖,這些話其實都起了反作用。談完話,檢察院送艾豐回報社,但不是讓他一個人回去,而是派了一個檢察官陪著。到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