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宣判了。
庭上的所有人,都坐直了,等在那一刻,可以看得出的大家都十分期待這個結果,有些人甚至是緊張的。
焦律師道:“我的當事人要闡述事情的關鍵有兩點,第一我的當事人顧根,並沒有傷害到李握瑜,皮外傷都沒有。
第二,對於強姦罪名,顧根和方雅,是未婚男女關係,他們是正常交往,交往之內發生的性關係,不應該屬於強姦。“
“第三,李少瑾在我的當事人犯罪終止的時候對我當事人進行暴力毆打,致使我的當事人身體落下傷殘。”
“經法醫鑑定,毆打事實清楚,李少瑾對自己的行為也供認不諱。”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屬於減免範圍之外的。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李少瑾和顧根有利益仇恨關係,明顯侵犯了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
“我要闡述的觀點就射這些。”
想了想又道:“沒有補充了!”
法官整理好記錄,看向王律師,王律師道:“第一:根據我另一當事人方雅的衣物傷口和心裡鑑定結果,可以看出顧根對她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害,人格上和心理上的傷害更多。”
“根據我國婦女保護法和刑法中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嫌疑人顧根和我的當事人方雅,雖然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就算是夫妻之間,強迫發生性行為也是違法的,何況只是經人介紹訂婚?”
“第二點: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的當事人李少瑾,在聽見弟弟呼救聲從保姆房間中跑出來,當時嫌疑人顧根,衣衫不整,生殖器官外露,我的當事人根本無法判斷他是否是已經終止了傷害還是要傷害她,所以採取了正當的應急行為,根本不存在防衛過當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