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綁架;因為說這句話的人沒有換位思考,用這種看似“高尚”的理由干涉了大家的人身自由。雖然出發點可能是善意的提醒,但即使我們現在沒有豐富的閱歷智慧,會走一些冤枉路,但我們總要去闖一闖經歷一番,哪怕到最後會後悔,也擁有了經驗和下一次嘗試的勇氣。
每個人都有自己選擇的權利,你可以表達你的立場,聽不聽是我的事,我也有權利選擇嘗試、決定自己想要的人生。畢竟你不是我,不能幫我做選擇,這世上也沒有那麼多的感同身受。同時你在給我建議的同時,也要考慮我喜歡什麼,我會參考你的意見,但你不能支配我的決定。
“這件衣服好看一些,我是為你好”父母帶你買衣服會選擇他們喜歡的,而懷疑你的眼光,儘管你一再強調你不喜歡,他們還是會買自己選好的。高考填志願,你放棄了自己喜歡的專業,他們說“我是為你好”讓你選一個好就業的專業,你沒有反駁;剛出社會工作,你放棄了獨自去闖蕩的想法,他們說“我是為你好”讓你選擇安穩的工作留在家鄉;到了結婚的年齡,他們說“我是為你好”,給你安排相親物件,你湊合的應付著。
結果你的人生都是被安排好的,就像活在劇本里的演員,最後回顧你的生命,什麼都沒有留下,一直活在別人的意願裡,從沒有奮不顧身的去爭取過什麼、勇敢追隨內心的選擇,這樣的人生真的有意義嗎?當然父母最初的出發點,肯定確實是為了孩子好的。在父母看來,他們有比孩子多最少十幾二十年的人生閱歷,他們希望能夠利用自己過去的經驗,幫助孩子少走彎路。後果可能會很好,可能會不好,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記恨自己的父母。
只能說,這一型別的道德綁架,有時候是真的讓人無奈,讓人哭笑不得。
但還有一類道德綁架,那就是真正的道德綁架,是真正的蝦仁豬心。
就好比說某次在滬上舉辦的國際頂級私人物品展,當時差不多迎來了4000多位富豪。這些富豪們出手相當闊綽。頂級奢侈品展上富人的慷慨正好與他們平時對待慈善事業的吝嗇形成鮮明反差。於是公眾紛紛指責,富豪寧可揮霍不願捐贈,不願為社會多承擔責任。
但其實富豪們也有話說,首先做慈善,目前監管制度本身就不健全啊。富豪們除自身覺悟原因外,最害怕的還是慈善公益捐款管理不善不透明,甚至被挪用、貪汙。現實中這種事情也時有發生。我國的慈善信任機制尚不健全,富豪不是缺乏愛心而是對捐贈監管制度缺乏信任,他們不相信一些慈善機構能夠管理好自己的捐款。
媒體介入其實就是對被求助者的人格權造成侵害。
大眾新聞業興起早期報紙曾一度盛行偷窺之風,甚至1886年米國總統克里夫蘭的新婚之夜,也有大批記者夜宿總統房門外,探聽這對新婚夫婦的隱私。4年後,米國律師沃倫因自己的私人派對被報紙不真實描繪,和律師布蘭代斯發表了《隱私權》一文,成為當代隱私法最初的淵源,他們提出每個人都應該有生活安寧的權利,而不被媒體打擾。而媒體的“道德綁架”,恰恰使被求助者的決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共形象考慮的影響,打擾了他們本可以安寧生活自由選擇的權利。
當然,公眾人物應當行使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容忍就要徹底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嗎?!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而是,“道德綁架”,其實就是干涉了被求助者自由處置財產的權利。
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明星富豪們顯然具有自由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只要他們的收入是合法的,那麼他們就有自由處置的權利。即使他們熱心公益,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選擇,或者扶貧、或者捐助失學兒童、或者捐助環保事業等,如果他們有所顧忌,迫於某種壓力而不得不去捐助某些本未考慮的事務,這顯然是對自由處分財產權利的侵害。
捐助作為一種個人處分財產的權利,本身就是有選擇性的。“道德綁架”的做法卻幾乎要使被求助者無從選擇,如果不出手散財,就會帶來個人公共形象的損失。如果媒體越過界限成了私人領域的“逼視者”、“窺探者”或是“審判者”,必然會造成媒體自身角色的錯位。無論是處於善良的願望也好,還是單純為了追求更高的發行量、收視率或點選率也好,媒體對“道德綁架”都應慎重對待,以不損害被求助者的個人權利為底線。
林月雅精力的這一遭也是如此。
她作為一個成年的、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她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人生,有權利做出的自己的選擇,只要她做出的選擇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