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女王並不常駐加拿大,所以,在加拿大女王的權利有加拿大總督代表。
而所謂“立憲”是指加拿大擁有獨立自主的國家主權。加拿大公民選擇自己的國家總理。國家總理行使國家主權。
不過,顯然還算是早了點。此時的加拿大還沒有完全獨立,最多算是一個政治實體。
一直到1931年,《西斯敏斯特法案》承認各大英帝國自治領和英國地位平等,英王在各國設有名義總督。按照歷史,要一直等到1982 年,當時的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承認《1982年加拿大憲法》。
這個憲法也保留了《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有關王室的所有條約。加拿大從此成為徹底主權國家,可以全權修改本國憲法,而不需要像以前那樣加拿大議會立法、英國立法院審批,而只需要‘加拿大女王’審批。
加拿大的立法權,才最終完全地掌握到了加拿大人手裡,也可以說,加拿大的真正獨立,應該從這個時候算起。
所以,在現在,捋順不清加拿大和英國之間關係的人,還大多認為加拿大依舊從屬於英國,屬於英國的殖民地。
當然,眼前的人都是最精明的,更熟知加拿大的現狀,而丘吉爾做出的這個表態,對美國來說,就更重要了。
剛剛美國在商議什麼?如何進攻加拿大,如何吞併加拿大!而現在,丘吉爾簡直把戰果直接給送來了,英國王室,願意把在加拿大的所有權力,轉交給美國政府,也就是說,以後,美國政府就是加拿大的主子了,比如,美國可以派自己人過去當加拿大的總督!
這場仗,不用打,加拿大就送給美國了!
聽到了丘吉爾的話,在場的所有人,瞬間就興奮起來了,如果真的可以,那當然是太好了!
丘吉爾心中無限感慨,果然,還是德國人最懂得美國人的心思,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