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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向眾議院提出的“增修約法案”,要把《臨時約法》中責任內閣制改為總統制;同時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應修正的是原“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得任命國務員及外交使節,得宣戰、媾和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均須提交參議院議決或取得參議院之同意。”一條中,取消但書,使大總統無須取得國會同意,就能行使上述權力。應追加的是:“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於國會團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大總統遇有緊急需用,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是擴大總統權力的要求。
這時國會制憲已進入三讀,因此議員們認為正式憲法即將完成,《臨時約法》即將廢止,沒有增修《臨時約法》的必要,乃置之不議。袁這時兇狠的面目就顯露出來,於10月22日特派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八人代表他列席憲法會議,並送一致憲法會議的諮文如下:
為諮行事: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議會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 ,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長。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國家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已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於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背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表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諮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袁世凱派了八個委員前赴憲法委員會,要求列席,憲法會議認為該會性質和參眾兩院不同,大總統對於該會既無提案權,當然不必派員出席說明;憲法起草委員會亦認為袁派員出席會議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同時,根據憲法起草規則規定,除兩院議員外,其他機關人員,不但不能參加,即旁聽也不應該,遂以此理由拒絕政府委員列席。
這時的北京國會,本已是袁掌中的玩物,袁要如何便如何,而憲法會議亦準備接受袁的“擴大總統權力”。在國會議員來說,所僅存的希望,只是要袁維持國會外貌的尊嚴,維持議員個人的地位,稍留顏面,依照一定程式,制定一部袁可同意的憲法。怎知袁竟一點不留餘地,公然派員干涉制憲,使國會沒有接受的餘地,因此堅拒接待八代表。
袁為此怒不可遏,遂於10月25日通電各省軍民長官,反對憲法草案,其文曰:
“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全;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記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俱在,無可諱言。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聞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本大總統忝受付託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確見及此等違背共和政體之憲法,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者極大,何敢默而不言?《臨時約法》,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卅萬人出眾議院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賣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列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草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與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共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於國家根本大法,利害與共,亦未便知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