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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三棚為一排,三排為一連,四連為一營,三營為一團,二團為一旅,二旅為一師,把前清鎮協標隊的名目,一律改稱(師即鎮,旅即協,團即標,營即隊)。海軍官制,略有同異,如軍醫、軍需、造械、造艦等官,有總監、主監、大監、中監、少監等名目,與陸軍不同。編制法以艦為別,亦與陸軍異制。他如學校系統,分作四級,首大學,次中學,又次高等小學,最下為小學(後改稱國民學校)。小學校四年畢業;高等小學校,三年畢業;中學校四年畢業;大學本科,三年或四年畢業,預科三年。旁系為師範學校,及實業學校,專門學校,大致為四年或三年畢業。至法院規則,分作四級三審,大理院為法院最高機關,下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四級,由初級審判廳起訴,不服判決,得控訴地方廳;地方廳的判決,再或不服,得上告高等廳;高等廳判決,已成定案,不得再訴大理院。惟自地方廳起訴,不服判決,得經高等廳至大理院,是為三審。訴訟條規,有刑事、民事二種。刑事條件,是被告應該懲罪,不得不求國家懲罰,所以亦稱為公訴。民事條件,是被告未必犯罪,但侵害個人利益,請求司法官代判賠償,所以又稱為私訴。刑法分主刑及從刑,主刑分五等,死刑最重,次為無期徒刑,又次為有期徒刑,又次為拘役為罰金。從刑分二等,一是褫奪公權,二是沒收。

還有立法機關,是共和國中最要的根本,從前由代表會組織參議院,是創始的暫行規模,現在國家統一,應該由參議院改為國會。《臨時約法》中第53條,有限10個月內,召集國會的明文,袁不能違背,參議院也不能緩議,因此逐日開會,議決《國會組織法》,及《參議員眾議員選舉法》。國會組織法共22條,大要用兩院制,便是參議院及眾議院。參議院議員,由各省省議會選出,每省10名。蒙古選舉會,得選出27名,西藏選舉會,得選出10名,青海選出3名,中央學會,得選出8名,華僑得選出6名,共294人。眾議院議員,由各地人民選舉,每人口滿80萬,得選一議員,人口多寡不等,擬定直隸省46名,奉天省16名,吉林省10名,黑龍江省10名,江蘇省40名,安徽省29名,江西省35名,浙江省38名,福建省24名,湖北省26名,湖南省27名,山東省33名,河南省32名,山西省24名,陝西省21名,甘肅省14名,新疆省14名,四川省35名,廣東省30名,廣西省19名,雲南省22名,貴州省13名,蒙古27名,西藏10名,青海3名,共595人。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任期三年。兩院議員的職權,(一)是建議,(二)是質問,(三)是查辦官吏納賄違法的請求,(四)是政府諮詢的答覆,(五)是人民請願的受理,(六)是議員逮捕的許可,(七)是院內法規的制定。至若預算決算,及議定憲法權由兩院合辦。兩院議員,須各有過半數出席,方得開議,議案須得過半數同意,方得決定,可否同數,由議長取決。每年會期四個月。

臨時參議院結束前,正式國會先選舉參眾兩院議員。民國元年12月中旬開始參眾兩院的初選,經過兩個月時間選舉宣告完成。當時民主選舉還在草創階段,一切進行都很生澀,幾乎是一邊爭吵,一邊進行,因為一切既沒有成規,而憲法還在爭論。

宋教仁在國會選舉期間表現得最活躍。這個時候孫中山已東渡日本,國民黨黨務由宋教仁代理理事長,他由北京前往南京、上海、湖北、湖南各省,到處公開講演,抨擊時政,指責袁政府無能,是一個不符民意的、退步的政府。他真是一個民主政治的天才,能說會講,下筆千言,倚馬可待。他有一種魔力,任何一種群眾場合,只要他一出現就能使整個場面在他控制之下,他的活力、天賦和討人歡喜的豐彩,很像遇刺的美國總統肯尼迪。他們都是屬於“彗星”這一型別的政治明星,在天空放出異彩,可是閃亮得快,消失得也快,在世界上只是曇花一現。

中華民國首屆國會的選舉,由於宋教仁的主持有功,選舉結果國民黨大獲全勝,下面是參眾兩院各黨得票的詳細數字:

在眾議院,眾議員共596人,各黨得票如下:

國民黨得269議席,共和黨120議席,統一黨得18議席,民主黨得16議席,跨黨者得147議席,無所屬的26席。

在參議院,參議員274人,各黨得票如下:

國民黨得123席,共和黨得55席,統一黨得6席,民主黨得8席,跨黨者38席,無所屬的44席。

照上面數字,國民黨在參眾兩院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