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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部分

京有關係各國公使,迅電上海領事團立飭停止槍擊,以免再肇慘禍,是為至要,須至照會者。”

6月6日公使團答覆仍不著邊際,北京外交部再於6月11日提第三次之抗議:

“為照會事,接準本月四日及六日來照,內開貴公使及有關係各國公使,深願對於此次上海不幸之事故,與中國政府具同一和平之觀念,並準貴公使宣告,關於禁用武器一節,業經重行訓令上海公共租界捕房,以後必採恪守各等因,本總長業經閱悉。惟查當初租界官吏所採取對於學生和平行動之取締辦法,系屬失當,毫無疑義。又如五月三十日及六月一日等捕房之舉動,實可謂為激成事變之肇端。因老閘捕房,既未預先鳴號,警告群眾,又非如來照所稱,該捕房處於危在俄頃,不得不用武器之境遇,竟貿然出此激烈之舉動。故欲以上星期慘事之責任,諉諸一般和平行動並不攜帶武器之人,而不由租界官吏負之,本總長絕對不能承認,仍當繼續抗議。中國政府鑑於此次案情之嚴重,民情之悲憤,僉以為租界官吏,至少須自動的先行取消當地戒嚴令,撤退海軍陸戰隊,並解除商團及巡捕之武裝,釋放被捕之人及恢復被封與佔據各學校之原狀,庶上海地方,得於最短時間內,自然停止非常之狀態。而來照所稱同具和平之觀念,亦足以資證明,以便進行交涉。為此照會貴公使查照,希即轉達有關係各國公使,飭知駐滬領事團,遵照辦理。是所至盼,須至照會者。”

最後將此案做為地方事件處理,即在上海談判,北京政府乃派專使蔡廷幹、鄭謙、曾宗鑑南下,英日等國亦派委員六人至上海。6月16日開會,中國代表提出解決辦法十三條:

(一)撤銷非常戒備。

(二)所有因此案被捕華人,一律釋放,並恢復公共租界被封及佔據之各學校原狀。

(三)懲兇,先行停職,聽候嚴辦。

(四)賠償,賠償傷亡及工商學因此案所受之損失。

(五)道歉。

(六)收回會審公廨。

(七)洋務職工及海員工廠工人等,因悲憤罷工者,將來仍還原職,並不扣罷工期內薪資。

(八)優待工人,工人工作與否,隨其自願,不得因此處罰。

(九)工部局投票權案,(甲)工部局董事會及納稅人代表會,由華人共同組織之。納稅人代表額數,以納稅多寡比例為定額,其納稅人會出席投票權與各關係之西人一律平等。

(乙)關於投票權,須查明其產業為己有的或代理的,己有的方有投票權,代理的,其投票權應歸產業所有人有之。

(十)制止越界築路,工部局不得越租界範圍外建築馬路,其已築成者,由中國政府無條件收回管理。

(十一)撤銷印刷附律,加徵碼頭捐,交易所領照案。

(十二)華人在租界有言論集會出版之自由。

(十三)撤換工部局總書記魯和。

雙方在上海一共開了三次會議,六國委員最後竟拒絕繼續談判,於是談判中斷,交涉移北京進行。最後上海公共租界僅將總巡麥高雲、捕頭愛伏生免職,中國收回了上海會審公廨。

顧正紅案由上海交涉員與上海日本領事談判,至8月12日始行解決,由日本紗廠與工人訂立條件六款,附件三款,包括賠償工人損失費1萬元,補助罷工損失費10萬元,日人入廠不準攜帶武器,不得無故開除工人,提高工資等。

自五卅慘案發生後,舉國同憤。但英國仍繼續援用武力壓迫政策。6月11日有漢口慘案之發生,6月13日有九江之衝突,6月23日有沙基慘案之發生,7月2日有重慶慘案之發生,7月31日有南京慘案之發生。其中最嚴重之衝突,為廣州發生之沙基慘案。

自五卅慘案、漢口慘案相繼發生後,6月21日香港與廣州沙面之華工同時總罷工,香港重要事業多呈停頓狀態。香港及沙面之英人且作軍事之準備,以圖壓制。6月23日廣州各界7萬餘人,在廣州政府領導下為滬、漢死難烈士開追悼會,當場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為解決慘案之根本辦法。會後舉行大遊行,工商各界在先,學生及黃埔軍校學生隨後,於下午3時行抵沙基對岸,當時英兵方嚴陣以待,遽向群眾射擊,同時停泊白鵝灘之英兵艦,亦發炮助威,當場死傷軍民二百餘人,慘禍之烈,過於滬漢。這是上海五卅慘案的餘波。

從這些慘案中,國人體會到孫中山一再堅決主張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反對帝國主義的主張實在是中國人正確而迫切的奮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