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以舒民困。其餘苛細雜捐,並著各省督撫查明,奏請分別裁減。
(一)民國刑律不適國情,應即廢除,暫以宣統初年頒定現行刑事為準。
(一)禁除黨派惡習,其從前政治罪犯,概予赦免。倘有自棄於民,而擾亂治安者,朕不敢赦。
(一)凡我臣民,無論已否剪髮,應遵照宣統三年九月諭旨,悉聽其便。
凡此九條,誓共遵守。皇天后土,實覽臨之。將此通諭知之。宣統九年五月十三日。內閣議政大臣張勳。”
復辟後張勳有一通電,宣告中外:
“自頃政象譎奇,中原鼎沸,蒙兵未解,南耗旋驚,政府幾等贅旒,疲氓迄無安枕。怵內訌之孔亟,虞外務之紛乘,全國漂搖,靡知所屆。勸惟治國猶之治病,必先洞其癥結,而後攻達易為功;衛國猶之衛身,必先定其心君,而後清寧可長保。既同處厝火積薪之會,當愈厲揮戈返日之忠,不敢不掬此血誠,為天下正言以告。
溯自辛亥武昌兵變,創改共和,綱紀隳頹,老成絕跡,暴民橫恣,宵小把持,獎盜魁為偉人,祀死囚為烈士,議會倚亂民為後盾,閣員恃私黨為護符,以剝削民脂為裕課,以壓抑善良為自治,以摧折耆宿為開通;或廣佈謠言,而號為輿論,或密行輸款,而託為外交,無非恃賣國為謀國之工,借立法為舞法之具。馴至昌言廢孔,立召神恫,悖禮害群,率由獸行,以故道德淪喪,法度凌夷,匪黨縱橫,餓莩載道。一農之產,既厄於訛詐,復厄於誅求;一商之資,非耗於官捐,即耗於盜劫。凡在位者,略吞賄賂,交濟其奸,名為國民,而不知有民,稱為民國,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