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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塞在了我的劇中!’用《火》劇本與《太陽部落》對照,可以看出:《太陽部落》第一幕‘天祭’,用的是《火》劇第一幕‘山頂之夜’和第二幕‘火的召喚’的部分;第二幕‘火祭’,用的是《火》劇第四幕‘光明頌’和‘火的召喚’部分。而劉潤的原劇本中,根本沒有這樣的內容。還可以看出,《太》劇裡女主人公與《火》劇主人公酷似,兩劇的風格近似,主題相同,服裝道具接近……”

《太陽部落》的第二次演出是在一個多月後。由於塗小雷的非議,劇本頭二幕作了部分修改,特別去掉了塗小雷稱作移植的那部分。

《太陽部落》在繼續演下去,而塗小雷的七年心血是全部落空了。這七年,對她這個已不再年輕的女子來說,付出的是多麼大的代價呀。

談到塗小雷的失望,李仲林對記者說:“為什麼一個醉心於舞蹈創作的作者會遭到冷遇?像我這樣一個導過20多臺戲的專業人員,有時不也照樣晾著嗎?”

劉潤對塗小雷的遭遇也表示同情。但他對記者說:“我同情她,但對舞蹈這樣幾度創作的藝術形式,劃分著作權困難重重。”

儘管困難重重,塗小雷決心爭回自己的一份權利,討回這個社會的公道。當記者問起她的創作,問她為什麼選擇中國猿人這樣的形體作為藝術形象時,她回答說:“選擇猿人的佝僂體形,就是渴望站立!”

在經過多方交涉沒有如願的情況下,塗小雷決定打一場官司。這個默默無聞的弱女子,再一次抱病赴滬,將一紙訴狀遞給了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陳訴了被侵權的經過後,她提出:“為維護我的著作權,請求法院確認李仲林編導的大型舞劇《太陽部落》剽竊了《火》劇劇本,並判令被告李仲林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人民幣1萬元。”

塗小雷的訴訟得到了新聞界和法律界部分人士的支援。在上海各主要報紙刊登此案訊息後,首都一些報紙也披露了此案情況。上海著名律師朱妙春決定為塗小雷義務擔任代理人,北京的著名律師張赤軍也願意幫助塗小雷打贏這場官司,並表示不收取代理費。

但是,塗小雷連律師赴滬的機票和食宿費也擔負不起。她經濟上十分拮据,而且需要為即將施行的心臟病手術準備1萬多元治療費。為了籌集打官司所需費用,她只好四處奔波,同時,為了徵得社會各界的進一步支援,她又在奔走呼號。

這場官司的結局,也許不會像她想象的那麼圓滿,也許是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訟。她已經被耽誤了幾年,現在還必須為劇本、為自己的權利再奮鬥幾年。但她認為,這種奮鬥是值得的,就是死了,也要爭回權利。

不過,這位弱女子並非沒有一點躊躇。在法院即將開庭審理此案的時候,她聽說對方組成了6位律師的龐大辯護陣容,而她這方面只有一位義務性的律師,而且不能排除這個案子的審理會受到來自社會其它方面施加的壓力。因此,她擔心自己最終仍會敗下陣來。但許多有正義感的朋友則為她鼓勁說:即使打不贏,你也是勝者了,因為你反抗過,沒有向強者屈服。

我們的社會歷來是同情弱者的。但這種同情往往僅僅是道義上的支援。而這些遭受侵權的弱者更需要的則是法律的支援。

法律支援了弱者,最終,塗小雷勝訴。

被侵權的弱者,包括學生、徒弟、晚輩、下屬、默默無聞的人,也包括犯了錯誤的人。如果因為他們是弱者,是犯了錯誤的人,就剝奪其著作權,這是與著作權的原則相背離的。即使是犯了罪被判了刑的人,其著作權也不容剝奪。

陝西省第一監獄一位犯人在服刑期間創作了劇本《徑陽之戰》。他託一個要好的看守,將劇本送到縣文化局一位幹事手裡,希望這位幹事幫忙,讓劇本公開演出。

這位幹事幫忙可算是幫到底了。戲排了出來,公演了,又製成了錄影片。但是,劇本的編劇署名,不是創作劇本的犯人,也不是送出劇本的看守,而成了那位文化局的幹事。這樁官司打到了陝西省版權處,版權處理所當然地把劇本的著作權認定給作者。

也許那位幹事認為,犯人不應當享有著作權,佔有犯人的勞動成果是無所謂的事。

然而,犯人也是人。犯了錯誤的人是人,給老師當學生的是人,給父親當兒子的是人,給主編當配角的是人……絕不允許恃強凌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著作權面前人人平等。

版權——人權

· 版權的實質是人權 · 馬克思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