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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中國朝版權保護國際標準前進了一大步。

國際與國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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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版權保護水平朝國際標準看齊,是實行對外開放、擴大國際交往的迫切需要,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僅僅作出這樣的解釋,就會帶來一系列的複雜的國內矛盾。

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對外國人的作品按照國際標準進行保護,對中國人的作品按什麼標準進行保護?如果對外國人和中國人分別使用高低不同的兩個標準,那就會不僅僅在版權保護的水平上,而且在民族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響。如一位版權專家所說的:“那會使人產生中國人不如外國人值錢的民族自卑心理。”

能不能對國內作者的作品也同樣按照國際標準進行保護呢?

我們的主觀願望如此。

但是,我們的立法者很難下決心做到“一步到位”。因為它受到了國情的制約,不僅受到文化心態的制約,而且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

這就使我們處在兩難的境地。

這也是立法者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音樂作品的每一次使用,使用者都應當向作品的創作者支付報酬。但在我們國家,即使是在著作權法頒佈實施後的日子裡,電臺、電視臺也不向作者付酬。

一位著名音樂家與一位廣播電視工作者為此展開了一場長期的針鋒相對的爭辯。

音樂家:電視臺播放音樂作品不給作者付酬,這完全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原則。

電視臺:我想給你錢,但我有錢嗎?國家財政撥給我們那點錢,連維修裝置都不夠。坦率地說:我沒有錢給你。

音樂家:在國外,播放一次音樂作品就給一次報酬。國際慣例如此。

電視臺:我們是中國,是一個窮國。也許幾十年後國家富了,上面給電視臺的錢多了,我可以付給,但現在不行。

音樂家:現在窮,不一定付那麼多,哪怕播一次付一塊錢呢!你總得有這個意思。

電視臺:別噁心我們了!給你一塊錢,你幹嗎?你還不得去罵娘!

音樂家:一塊錢雖少,但它是一種證明,證明你們承認作者有這種權利。

電視臺:不要只談你們的權利。我們的權利呢?國家的權利呢?你不能總拿國外的那一套來套中國。外國的電視臺是商業電視,中國的電視臺是公益事業。外國是資本主義管理方式,中國則是社會主義的管理方式。咱們的分歧就在這裡。難道我們也能搞商業電視?

音樂家:社會主義國家更應當尊重作者的權利,更應當保護創作,更應當珍視智力成果。

電視臺:可是,我們的作家與外國的作家還不一樣呢!有工資,有職稱,有房子,醫療保健等等一條不少。你們不也是在吃社會主義的“大鍋飯”?你那個團裡,有多少人能正常上班?人都到哪裡去了?在國外,音樂家和演唱者能拿著國家工資又去走穴嗎?

音樂家:別繞彎子,咱們談著作權。

電視臺:只講著作權能行嗎?能做到哪一步就談哪一步。做不到的,就別侃。

音樂家:如果連支付稿酬這一點都做不到,還奢談什麼版權保護,什麼著作權法!

電視臺:眼下的問題是:沒錢!

音樂家:找你們領導做做工作。

電視臺:我們領導也是這個觀點。不行,咱們一起找王丙乾要錢去!

……這樣的辯論一直在持續。從私下裡爭到會議上,從小會上爭到大會上,從部門會議上爭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

在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著作權法草案中,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音樂作品應向作者支付報酬。這條規定受到音樂創作者的支援,卻遇到廣播電視部門的強烈反對。關於這條規定的爭論達到白熱化程度。

人大常委們走進會議廳,意外發現,在會議規定的檔案之外,又多了一份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提交的材料。

這份材料陳述了不應向節目原作者支付稿酬的理由,並算了一筆細帳: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全年經費只有八百萬元,目前稿酬支付數額為一百萬元,如果按規定付酬,數額將達到一千零三萬元。中央電視臺全年經費只有二千三百萬元,1989年稿酬支出為五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