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的市場一詞就是源於此,市場設有專職的管理官員,且有嚴格的管制規定。其後為便於對業界的聯絡和管理,設有“行首”或“肆長”,一般由縣衙任命,也可能由行業自行推出再由縣衙任命。
坊市制度到唐代末期已經鬆弛,到北宋中期以後就完全崩潰了。
坊市制度的起源是為了對城市實行有效的管理,同時兼有軍事功能,市、坊嚴格分開並將居民區用圍牆圈起來,實行坊裡鄰保制、按時啟閉坊門制、宵禁制等有利於加強對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的配套措施。
唐朝政府還規定“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和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唐後期草市的大量出現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仍舊具有眾多合理之處。首先,將商品分門別類設立專門的行,既便於市場管理又有利於市人交易。其次,加強對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再次,加強質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於維護交易秩序。最後還有對市門的修繕和禁止在市中聚眾擾亂等規定,都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從唐初社會的發展來看,坊市制基本上能夠滿足城市居民經濟生活的需要,對於唐前期城市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也具有積極的作用,只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城市結構已經不合時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