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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某日報記者專訪,並且在22日凌晨在網上釋出。發言人認為律師在會見後擅自披露案情是違規,再被問到,“有媒體報道,阿嬌向律師表示,自己被*了“,發言人回應,阿嬌在律師會見之前,從沒有向公安機關講過,公安機關將認真核查。

5月22日上午, 阿嬌母親和州公安局負責會談,並且通知律師,律師致電記者,稱阿嬌母親已經被警方控制。

上午, 省公安廳負責人提審阿嬌,開始五分鐘後,阿嬌情緒失控。

警方提取阿嬌內衣褲作為證物,阿嬌母親,律師和檢察院,公安和婦聯負責人作為見證人。

5月22日下午, 網路傳出兩名律師被打,被當事人否認。

5月23日凌晨 ,縣人民政府發言人透過官方網站通報“阿嬌案”最新情況,指被*事實子虛烏有, 阿嬌母親宣告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 。

律師23號表示,上午10時40分左右,阿嬌母親來電錶示,政府新聞通稿中關於她的宣告不實,她並沒有決定與我們解除委託關係,要求與我們見面。我們等至下午4時許,她忽然致電要求解除委託關係,不肯與我們面談。

此前,媒體報道稱我們發現此案存在“*”情節,這是不實報道。我們所指的是“性侵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未遂)”,並不是民間俗稱的“*”。

媒體則報道,23日早上八點阿嬌母親否認,但是下午17點三十分對媒體改口,確認解除了委託關係,原因是“律師沒有一案辦案,他們沒有替我們說話,並且他們洩漏了我女兒的隱私“。24日零點十分,阿嬌母親再次向記者確認,解除委託,因為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

5月24日,律師透過部落格答媒體。同一天,律師也接受了媒體的訪問,表示這是二十年來最難的案子,委託關係因為沒有簽字,還沒有解除。

5月25日 兩名律師透過部落格表示,已經遞交了再次會見當事人的申請。並且在同一天晚上,代表阿嬌向公安局提交了控告書,控告黃某涉嫌*。不過一個多小時之後,州新聞網公佈:阿嬌母女已經另聘代理律師。事件還在繼續:不管怎樣,激情歸激情,司法歸司法,涉嫌*的控告,並不能夠抵銷故意殺人的嫌疑,況且死的人,還不是涉嫌*的那個。如果希望能夠讓阿嬌得到實實在在的幫助,律師的責任在於確保她在偵查的階段的權益,監督警方公平公正的取證,當然在這一點上,輿論和媒體也可以。如果稍後會被警方申請正式逮捕,律師要做的,就是幫助她取保候審。 而最終如果警方在結案的時候決定起訴,檢察院在審查之後也持同樣的意見,那就要看作為辯護律師,是不是能夠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阿嬌不是故意殺人,這才是最關鍵的。

清江省委書記在登機前,致電省政法書記要其為準備案件材料,他下飛機時必須看到。隨後省公安廳副廳長赴案發地,詢問了“夢幻城”服務員 ,拘留了“夢幻城”經理,使案子向正確方向邁進一步。

阿嬌案的核心犯罪是:逼良為娼,“強迫婦女賣淫罪”,引伸出暴力、流氓、侮辱、性侵害婦女罪,或曰涉嫌*婦女罪。

案情如下:案發日下午,某某礦業與當地農民發生用地糾紛,礦上打電話給鎮主管招商工作的鄭某,要求派員協助解決,鄭隨即指示鄧某、黃某、鄧某三人出現場。鄧三人不辱使命,把事平的很快很好。傍晚,周礦長率三人尾隨鄧某三人來到鎮上,喊上鄭,舉辦一個答謝性質的宴會。酒後八人去夢幻城繼續“消費 ”(先吃後洗,這是現在場面人請人“瀟灑”的必然一條龍服務)。是酒前、酒中還是酒後,商定“嫖娼”細節的,現在不清楚。但有一個主題:就是周礦長看上阿嬌了,或者是聽說是“夢幻城”有阿嬌這麼一個人,今天,要去“買春”“買處”,鄧某等三人須在周程見到阿嬌之前,把她“擺平”。另一方面,我們知道阿嬌在歌廳上班,這時(很可能還沒到上班點)阿嬌怎麼會在洗浴房洗衣服呢?這很可能是夢幻城經理和服務員做內應,給阿嬌下的一個套。(阿嬌好朋友不是說了嗎,唐芹給她打電話,說給她妹妹今天過生日,請好朋友們來夢幻城洗腳,K歌嘛)。唐芹和另兩個服務員在“水浴房”休息間,這時阿嬌揹著挎包來洗浴房洗衣服,這才有黃某與阿嬌在洗浴房“不期而至”的場面。不知是提煉原生態的東西,必定會露出本色的東西,還是公安隊伍中總還是有些天地良心的人,或者還是考慮的不周全,總之“阿嬌不是賣*,鄧某等三人是在索要特殊服務被拒,還有‘一沓錢打臉’‘推到’等情節後,被阿嬌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