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7部分

述性文字;二是對簡擎其人的疑點作客觀分析……

2002年1月17日,《球報》根據以上尺度,大篇幅地披露了簡擎事件的前前後後。

依據這篇報道,1月28日,中遠俱樂部以損害名譽為由將《球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令瀋陽《球報》立即停止損害中遠名譽的行為,登報為中遠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元,並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2002年3月22日上午,我和《球報》律師張海妮及其助手、記者甘慧飛赴上海出庭。

張海妮是知名律師,自1979年執業以來,她在訴訟領域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最著名的是她為“毛遠新反革命顛覆政府案”以及“李劫夫作品版權被侵案”做過辯護律師。

張海妮是第一次涉及足球的訴訟。我們從瀋陽來上海的前幾天,她便開始溫習足球的相關知識,並多次找我瞭解整個報道的詳細過程,期間也不停地詢問一些與案件相關的背景。

記得在去法院的路上,我問她:“憑你多年的經驗,我們勝訴的把握大嗎?”

她面帶微笑地說:“我看啊,勝負各佔一半——《球報》可是客場作戰啊!”

當天的法庭辯論基本圍繞三個方面展開:《球報》2002年1月17日有關神秘中間人的新聞報道是否客觀真實;這篇報道是否給中遠俱樂部產生了損害;《球報》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這三個議題,最後歸結成的焦點是:《球報》在對神秘中間人所說內容的真偽沒有確定以前,是否可以報道此事。

中遠的辯護律師認為,所謂的神秘中間人當時所揭發的中遠俱樂部向裁判和隊員行賄的事情,最後經調查全是子虛烏有。《球報》在沒有充分弄清楚事實真相前,就刊登出中間人的所謂揭發材料,是散佈假新聞的行為,是以訛傳訛的侵權行為。

張海妮認為,新聞事實是發展變化的,新聞報道也只能隨著事物的發展變化而作進一步報道,不能要求記者把一件事的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