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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帶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週,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燻,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離婚制度,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裡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孃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透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妾】

妾,又稱姨太、陪房,亦有****﹑小老婆等俗稱,是中國傳統一夫多妻制下的產物,在其他東方國家(如東亞、印度、阿拉伯世界)也有或曾有過類似存在。其在中國的合法性止於中華民建立,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合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通姦罪(指與他人妻或他人夫有染)、重婚罪(指一男數娶或一女數嫁)。在現代社會,一個男子有多個妻子的情況下,第一個妻子被視為正室,其它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