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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會聽我言

2006年1月2日,我在“國防委員會”重大軍事採購政策公證會上發言,記錄如下:

主席:請李委員敖發言。

李委員敖: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藉著今天的機會向各位指出臺灣未來的方向,也就是哥斯大黎加模式。哥斯大黎加比臺灣大1/3,可是隻有7000多名警察。臺灣如果把軍隊廢掉,把“國防”預算取消掉,只靠6萬名警察來維持,是否可行呢?過去大家沒有想過一個地區或國家可以沒有軍隊,不過哥斯大黎加就是成功的例子。其實我們的軍隊要打也打不過,尤其是現在的“少爺兵”,根本不能打仗,因此我們不妨從哥斯大黎加模式來思考。

其次,本席可能會對美國提出訴訟,美國依據《與臺灣關係法》須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而《與臺灣關係法》中provide一字的法理解釋到底為何?本席查過字源學,這個字是在1300年出現的,基本的字義就是“提供”,並沒有“買賣”的意義,為何現在卻解釋成我們須向美國買武器?本席考慮自己出面控告小布什,因為《與臺灣關係法》的“立法”原意說得很清楚,是基於美國的政治、安全、經濟三大利益,和臺灣利益無關。美國根據這三大利益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假如臺灣沒錢不買,美國又不給我們,美國政府就違反了《與臺灣關係法》。另外,我在北京的女兒,她是純粹的美國人,可以出面告美國總統。既然臺灣不買武器可以達到這個效果,請問我們為何要買?我們可以看看臺灣不買的話,美國會有什麼反應?在訴訟過程中,臺灣軍購案應暫時停止,等美國聯邦法院解釋法律後再說,這對臺灣是非常有利的。

我們曾問過李傑,買了武器後,臺灣能守多久?他說可以守14天,本席查閱記錄後發現,所謂守14天是出自美國的要求。守14天之後美國會不會來?李傑不便說,因為美國並沒有答應。美國是根據《與臺灣關係法》決定要不要來,而《與臺灣關係法》有兩個重點,一是美國自己保持打擊的能力,一是對臺灣嚴重關切。本席在給小馬哥的信中特別提到,美國眾議院主席主張訂定《臺灣保護法》,但是後來並未透過。可見美國立法並不是要保護臺灣,只是嚴重關切;所謂嚴重關切,充滿了解釋的彈性。美國曾於1956年、1975年、1976年、1979年四度表示嚴重關切,最後都按兵不動。本席在“外交委員會”曾逼問李大維,如果臺灣力守十四天,但是卻成了一片火海或是廢墟,美國還會來嗎?李大維回答說,美國不會來。因此如果臺灣在兩三天以內被打成火海,美國就不會來,而臺灣什麼都沒了。本席在此提出一些具歷史背景的觀點,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