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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顯然,在這一點上,所謂“保守派”的意見其實是對的:商業貿易只能是民間的事。官方經商,必定禍國殃民。

青苗法的問題同樣如此。青苗法不是辦法不好,而是不該由官方貸款。不難設想,當時如果有多家可以競爭的商業銀行來發放貸款,又有獨立司法的民事法庭來解決經濟糾紛,朝廷不過進行宏觀控制(比如規定利息不得超過二分),則青苗法的實施就絕不會弄得天下洶洶,民怨沸騰,貪官汙吏也就無法將改革變成腐敗的良機。

其實,不但貸款,而且稅收也可以照此辦理。中國曆代王朝即便實行低稅制度,但因人口眾多,集腋成裘,也很可觀。這些稅收有銀錢,也有實物,但取之於民,卻未必能夠用之於民,甚至未必能夠用之於朝廷。西漢景帝末年,朝廷所藏的銅錢,積累到幾百萬萬,串錢的繩子腐爛,散錢遍地無人收拾。朝廷所藏的糧食,新舊累積,無處堆放,只好任其黴變。宋神宗靠王安石新法富國強兵,三十二座內殿庫房堆滿絹緞,又再造庫房堆積。如此之多的貨幣,如果交給銀行打理,豈不是更可富國?如此之多的糧絹,如果投放市場流通,豈不是更可富民?一旦出現問題,即交由法庭審理,豈不是更有效率,更加省心?

但這完全不可能。因為多家競爭的商業銀行和獨立司法的民事法庭都只能是商業社會的產物,農業帝國是聞所未聞的,也是不可想象的。這就像朝野兩黨輪流坐莊、互相監督的共和制度不可想象一樣。因此,原本是好朋友的王安石和司馬光,便只好變成你死我活勢不兩立的死對頭,在既無休止又無效益的爭論中同歸於盡,一個戴上“熙豐小人”的帽子被千夫所指,一個背上“元祐奸黨”的罪名被後世唾罵。

和王安石、司馬光一起同歸於盡的還有大宋王朝。宋神宗和王安石去世後(公元1085年和1086年)沒多久,就發生了“靖康之難”(公元1127年初),正所謂“宋人議論未定,金人兵已過河”。從熙寧變法,到北宋亡國,前前後後也不過五六十年光景。宋神宗和王安石不但未能挽回王朝的頹勢,反倒加速了它的滅亡。

其實更具悲劇性的可能還是司馬光。因為王安石雖然“出師未捷身先死”,畢竟還能“長使英雄淚滿襟”。司馬光卻只能背上“保守派”和“頑固派”的罵名,甚至被罵作“最沒有頭腦的人”。不錯,司馬光的《資治通鑑》和司馬遷的《史記》確實不可同日而語,此司馬也不是彼司馬。但司馬光絕非沒有頭腦,甚至也未必就是“保守派”和“頑固派”。就算是吧,如果能讓他作為在野黨和反對派在臺下對王安石進行批評和監督,不也可以糾正王安石的一些錯誤嗎?實際上,王安石的改革如果能夠穩健一些,不是也不至於弄得那樣民怨沸騰嗎?杜牧的《阿房宮賦》最後說:“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同樣,如果我們今天仍然只知道以政治態度(改革與否)劃線,對歷史和歷史人物進行道德層面上的批評,卻不知道將九百多年前那次改革的成敗得失引以為戒,那才真是哀莫大焉吶!

一 奸臣嚴嵩(1)

嘉靖四十三年(公元1564年)十一月,是“一代名奸”嚴嵩傷心難過的日子。就在這個月,他的兒子嚴世蕃被人告發,以“通倭謀反”的罪名逮捕下獄。這個罪名如果成立,等待他的,將是身敗名裂、家破人亡。

嚴嵩是有明一代的異數,一個“不可多得”的奸臣。明代的奸臣不多。《新唐書》作《奸臣傳》,上下兩卷,另有《叛臣傳》上下兩卷,《逆臣傳》上中下三卷。《宋史》作《奸臣傳》,多達四卷,另有《叛臣傳》上中下三卷,《佞幸傳》一卷。《明史》的《奸臣傳》卻只有一卷。當然,這並不等於說,大明的奸臣就一定比大唐或大宋少,因為《明史》還有《佞幸傳》和《閹黨傳》。入此二傳的,在一般人看來,也是奸臣。比如武宗(正德)朝的焦芳,身為閣臣,卻與宦官劉瑾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怎麼不是奸臣?然而入《閹黨傳》。又比如成祖(永樂)朝的紀綱,專一刺探官民隱私,打小報告陷害他人,“被殘殺者不可勝數”,又怎麼不是奸臣?然而入《佞幸傳》。《明史》認為,不能把小人都名之為“奸”。只有那些“竊弄威柄,構結禍亂,動搖宗祏,屠害忠良,心跡俱惡,終身陰賊”的,才是奸臣。像焦芳和紀綱那樣的,便只好算作“閹黨”和“佞幸”。

這也並非沒有道理。正如寵臣不等於權臣,小人也不等於奸人。小人,是從來就有的(世所恆有)。奸臣就比較罕見。“一代名奸”更是“珍稀動物”。審諸唐宋元明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