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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推會”,既非上級黨委,又有黨外人士參與,豈能越俎代庖實質上指定書記?因此,“公推會”(公開推薦大會)絕不能變成一個事實上的權力機關,即不能只產生一個正式候選人。這樣一來,鄉鎮黨委書記的選舉就只能差額,不能等額了。所以“差額”無問題。

有問題的是“直接選舉”。我們知道,民主有兩種方式,即“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直接民主只適宜於“小國寡民”的地區,大國就只能實行間接民主,這是屢試不爽的基本規律和基本原則。我國是一個大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因此我國在總體上只能實行間接民主制度,但不排除在鄉鎮這樣的範圍內試行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有什麼好處呢?好處就在於能夠讓基層民眾實實在在地參與到民主建設的程序中來,實實在在地感覺到自己是在“當家做主”,從而獲得一種“主人翁的感覺”,也增加了一份責任感。另外,基層直接民主是“熟悉的人選擇熟悉的人”、“熟悉的人監督熟悉的人”,這就有可能比讓不熟悉的人來選擇和監督好。顯然,這裡的關鍵是範圍的大小。比如村,就沒有必要間接選舉;區縣和區縣以上,就不能直接選舉;鄉鎮,則不妨兩制並存。

新都區的做法就是“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