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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了的罪名,但他給關了兩年多才放出來。在這段時期中,他父親、母親都氣死了,他的未婚妻給財主少爺娶了去做繼室。

他從牢裡出來之後,知道這一切都是那財主少爺陷害。有一天在街上撞到,他取出一直藏在身邊的尖刀,在那財主少爺身上刺了幾刀。他也不逃走,任由差役捉了去。那財主少爺只是受了重傷,卻沒有死。但財主家不斷賄賂縣官、師爺和獄卒,想將他在獄中害死,以免他出來後再尋仇。

他說:“真是菩薩保佑,不到一年,老爺來做丹陽縣正堂,他老人家救了我命。”

他說的老爺,是我祖父。

我祖父文清公(他本來是“美”字輩,但進學和應考時都用“文清”的名字),字滄珊,故鄉的父老們稱他為“滄珊先生”。他於光緒乙酉年中舉,丙戍年中進士,隨即派去丹陽做知縣,做知縣有成績,加了同知銜。不久就發生了著名的“丹陽教案”。

鄧之誠先生的“中華二千年史”卷五中提到了這件事:

“天津條約許外人傳教,於是教徒之足跡遍中國。莠民入教,輒恃外人為護符,不受官吏鈐束。人民既憤教士之驕橫,又怪其行動詭秘,推測附會,爭端遂起。教民或有死傷,外籍教士即藉口要挾,勒索鉅款,甚至歸罪官吏,脅清廷治以重罪,封疆大吏,亦須革職永不敘用。內政由人干涉,國已不國矣。教案以千萬計,茲舉其大者:

“……丹陽教案。光緒十七年八月……劉坤一、剛毅奏,本年……江蘇之丹陽、金匱、無錫、陽湖、江陰、如皋各屬教堂,接踵被焚燬,派員前往查辦……蘇屬案,系由丹陽首先滋事,將該縣查文清甄別參革……“(光緒東華錄卷一O五)

我祖父被參革之前,曾有一番交涉。上司叫他將為首燒教堂的兩人斬首示眾,以便向外國教士交代。但我祖父同情燒教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