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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部分

體只是一種生產力工具而已。

淑琳並沒有佔有什麼公共資源,並沒有靠公共權力來謀生,人們沒有理由鄙視她們。

透過聊天,李偉傑加深了對“失足婦女”的同情,想想也許以後再找流鶯,心態會好很多了。

什麼?不知道什麼是失足婦女?那證明你out了。

在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表示,“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全國婦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

對賣淫婦女視違法程度,區別情形予以處罰,對被強迫賣淫的受害婦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進行處罰,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群眾團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群眾性和社會性。

在官方辭典中,婦女的定義是成年女子的通稱,其中“婦”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義。

在中國的傳統的說法中,婦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

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婚婦女,年滿18歲的女青年也可稱婦女,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

在《中國大百科全書》和《康熙字典》中均對婦女的定義為已婚婦女,這就有個歧義。

那麼,未滿十八歲的“賣淫女”該怎麼稱呼呢?於是有了下面幾種說法。

1、 劉紹武局長說的話似乎很人性化,說明它們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覺得“失足婦女”這個稱呼不妥,部分婦女可能是因為失足而賣淫,卻有很多是因為別的原因而賣淫的。

2、比如有些場所,就有不少婦女是被暴力強迫賣淫的,並沒有什麼“失足”行為,這類被迫賣淫的婦女應該被稱為“被暴力強迫賣淫女”3、還有更多的婦女,是被生活所迫而賣淫,也沒有什麼“失足”行為,這類婦女稱為“失足婦女”也不妥,叫做“謀生婦女”、“下層婦女”、“貧困婦女”都更加貼切。

4、關鍵是如何才能杜絕賣淫現象。改善就業,建立正確價值觀,不但要杜絕賣淫,更要杜絕包二奶。

5、“賣淫女”之所以成為習慣性的稱謂,不過是因為道德貶抑、道德訓誡的心理蓋過了單純的法律訴求。長期以來,在涉黃案件中,執法抑或媒體的報道,除了宣示法律的嚴肅性之外,還習慣性地賦予了自己道德審判的任務正是因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區別地對待,讓這類帶有侵權色彩 的行為、用語屢次出現,甚至被人們潛意識裡認為是“正常”的。

6、尊重賣淫女不在於改叫法。“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那麼“嫖娼男子”、“強Jian男子”是否也改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在做什麼或者已經做了什麼,那就少不了一種界定。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本來就存在賣淫的表述,那麼一個女子或者一群女子從事賣淫,稱呼其為賣淫女並不為過,沒包含什麼侮辱性。

事實上,“賣淫女”這個稱呼即使改為其他,只要賣淫的事實並無改變,那麼新的稱呼必然還會指向這一行為特徵。最為重要的是,社會特別是公安等機構是否尊重賣淫女,不在於是否給賣淫女改稱呼,而在於這種尊重是停留在口頭上還是發自內心、付諸行動。可以說,如果執法思維不變、行動方式不變,“賣淫女”的稱呼怎麼改變都體現不出尊重。

李偉傑付了錢,三百,結果淑琳又返還他100,說是從來沒有男人讓她這麼舒服過,特意少收他100。

他哭笑不得,感覺這錢自己拿也不是,把他當什麼人了;不拿更不合適,怎麼說也是錢啊!

李偉傑去了夏薇薇她們的車廂,幾乎是從火車頭走到火車尾。

邁步走進車廂,然後找到夏薇薇一行人所在的隔間,李偉傑只見裡面的桌子上已經擺滿了用過餐的餐盒,看來他們已經吃過飯了。

李偉傑前前後後,女人都搞了三個了,人家就算吃飯再慢,也吃完了。

孫堅正在看一份報紙,孫子鋼則在閉目養神。

李偉傑的目光落在陳悅美婦人身上,她女士小西裝外套已經脫了,上身穿著白色襯衣,繃得緊緊的,胸部驚心動魄地隆起。

他的目光剛剛落在那道完美的弧度上,就直接跌落下去。

陳悅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