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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用權力而不濫用權力,都是公眾不能不過問的事情。正因為此,在正常的*政治的條件下,最普遍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公眾透過選舉選出掌權者,來完成這一權力授受和轉移的過程。我們把它叫做第一種授權。

掌權者獲得授權後,便開始行使權力。掌權者不可能單槍匹馬地去做所有事情。他們必須組織力量,設立機構和部門,把一部分權力委託給這些機構、部門和工作人員,讓他們各司其責,發揮應有的職能和作用,以實現掌權者向公眾承諾的目標。在這裡,又發生了一次授權的過程。但這次授權不是掌權者交出權力便沒有了權力,而是分權;不是多數人向少數人授權,而是少數人向相對多一些人分權。目標很明確,就是為了保證權力發揮最大效力。我們把它叫做第二種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掌權者對那些執行者自然應當有選擇權、決定權和認可權。只有這樣,掌權者的意圖才能得到實現。行政學意義上的任命制,通常在這一環節發生。

學會用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3)

從手段和方法上講,這兩種授權的區別就在於,第一種授權應該由公眾說了算,即由民做主,或說採用的是“*”的方法;第二種授權則由領導者說了算,用約定俗成的說法,可以叫做“集中”的方法。

在我們的實踐中,這兩種授權長期都是被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