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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的成立又把各種管理職能統一起來,取消了原來分工較明確的部門,破壞了政府科層制的建構,而武鬥的地方化曾一度導致國家對暴力不能有效的壟斷,加上計劃時代的J縣經濟結構單一、社會事務簡單,因此,依靠社會分工和市場經濟“供給”建立起來的現代官僚科層制在當時尚未成形。

1976年“*”結束後,J縣原有的機構被陸續恢復,並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增加了一些新的機構。1978~1983年,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陸續建立,分別承擔了國家政權執行的不同功能。黨政“五套班子”的重建則體現了權力體系內部的分工,構成了地方國家執行的基本框架。而縣以下的政治組織也開始改革和增加,原來被統一在一起的政治、經濟功能被分開。作為國家政權體系中居於基礎和末梢地位的鄉鎮政權,陸續建立了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工商聯、人大主席團,在制度形式上實現了黨政分工,各種職能部門先後落戶鄉鎮,與鄉鎮所屬機構共同構成了國家控制社會的網路。

值得注意的是,縣政府的行政科層組織也在生長和完善,從J市近30年的政府部門設定的沿革來看,有三個基本特徵:一是政府系統的權力和地位相較於統制主義時期的狀況,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二是職能部門的數量在總體上呈增加趨勢,這反映了政府內部分工的深化和政府對社會經濟管理深度和廣度的增強;三是社會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