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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部分

關於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

一致認為中國對外戰爭業已勝利結束,和平建國的新階段即將開始,必須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團結為第一基礎。並在蔣主席領導之下,長期合作,避免內戰,建設獨立自由和平之新中國,實行三民主義。

三方又同認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作,為達成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關於政治民主化問題:

一致認為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先採必要之步驟,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業協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

現三方正與各方洽商政治協商業協會議名額組織及其職權等項問題,三方同意一俟洽商完畢,政治協商業協會議即應迅速召開。

關於國民大會問題:

兩共方面提出重選國民大會代表,延緩國民大會召開日期,及修改國民大會組織選舉法,和憲法草案等三項主張。

國民黨方面表示國民大會已選出之代表應為有效,其名額可使合理增加,和合法的解決,憲法草案,原曾發動各界研討,貢獻修改意見。

因此三方同意成立協議。但兩共方面宣告,共和黨和GCD不願見因此項問題之爭論而破壞團結,同時三方均同意將此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業協會議解決。

關於人民自由問題:

一致認為政府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全部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關於黨派合法問題:

GCD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國民黨、GCD、共和黨及一切黨派皆有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黨派在法律之前平等,本為憲政常軌,今可即行承認。

關於特務機關問題:

三方同意政府應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機關有拘捕審訊人民之權。

關於釋放政治犯問題:

GCD方面提出除漢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應一律釋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準備自動辦理,GCD可將應釋放之人提出名單。

共和黨一方亦支援GCD之主張,並且增加一條,允許一切流亡國外之非反國政之人,恢復國內之行動自由和選舉之權利。

關於地方自治問題:

三方同意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惟國民黨希望不以影響國民大會之召開。

關於軍隊國家化問題:

兩共方面提出政府應公平合理地整編全**隊 ,確定分期實施計劃,應重劃軍區,確定徵補制度,以維軍令之統一。

在此計劃下,GCD願將其所領導的工農紅軍軍隊,由現有數目,縮編為2師,並表示迅速將其所領導下散佈在各地之部隊,由上述地區,逐次撤退,應整編的軍隊調至瑞金區集中。

國民黨方面表示,全國整編計劃,正在進行,此次提出商談之各項問題,果能全盤解決,則GCD所領導的軍隊縮編為4個師的數目,可由**方面提出方案。

GCD方面提出GCD及地方軍人應參加軍事委員會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應保障人事制度,任用部隊人員為各級官佐,縮編軍官佐、應實行分割槽訓練,設立公平合理的補編制度,並確定政治教育計劃。

共和黨方面的要求是,現有之共和軍,併入國民**軍,但是建制不得縮減即可。

國民黨方面表示所提各項,均無問題,亦願商談詳細辦法。**方面提出蘇區民兵,應一律編為地方自衛隊。國民黨和共和黨方面表示,自能視地方情勢有必要與可能時,酌量編置。為討論計劃上

述各問題起見,雙方同意組織三人小組,由三黨之軍事委員會,各派一人執行。

關於解放區政府問題:

GCD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共和黨、GCD管理地區區各級政府的合法地位。國民黨和GCD方面表示,全國政令,必須統一。

共和黨方面開始提出三方案,重劃省區和行政區,並即以原由民選之各級地方政府名單,呈請中央加委,以維政令之統一。

國民黨和GCD方面表示,重劃省區變動太大,必須通盤籌劃,非短時間所能決定。

同時政府方面表示:依據蔣主席、劉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令統一之後,中央可考慮GCD推薦之行政人選;收復區內原有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