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而是剽竊行為。剽竊與合理使用是有本質區別的,所謂剽竊,是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以或多或少、或原封不動或改變形式的方式,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本質上是一種不勞而獲。而合理使用,是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在本案中,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果符合這一規定,就是合理使用,否則就是剽竊。我還指出:張建偉提出的系職務創作,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創作方承擔的主張,不僅自相矛盾,而且沒有根據。既然沒有侵權不承擔責任,又何談由委託創作方承擔責任呢?按照張建偉的邏輯,就是他沒有侵權,也沒有責任。要有責任,也不是他的,而是委託創作方的,不知道這是什麼邏輯。
《西部生命》說法(8)
終審判決後,劉元舉與律師趙星奇在接受記者採訪
透過二審開庭,張建偉並沒有任何新的證據證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