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應按預定之產額交銀也。圖表五所列或高或低,想系實情。政府銀兩收入後,用於製造首飾,鑄作銀櫃嵌裝重要文獻,塑為銀印,並攜出海外採購珍寶,賞賜於外國貢使。宣德登極時,曾以白銀一百萬兩,作為賞賜《宣宗實錄》(臺北,1964影印本),頁0095。。總而言之,白銀之用途,以儀禮為主,其經濟意義至微。
圖表六永樂年間
課鈔數額
(單位:百萬貫)(F)課鈔《太宗實錄》顯示寶鈔收入數在1412年有重大變化。前此各年,每年之收入罕有超過5 000萬貫者。從茲之後,則每年均近於一億。而1412年之收入亦為全記錄中最低數額。
迄今此1412年之突變,尚無法解釋。但明初濫發紙幣,為數令人駭然。筆者根據《太祖實錄》中所列69項記載計算,1390年內洪武帝朱元璋曾以賞賜、賑災、購買米麥名義發出使用寶鈔達9 500萬貫,而同年寶鈔收入則僅20 382 990貫此69項記載見於《太祖實錄》,頁2981至3078之間。亦有一項記載跨越兩頁者,亦有兩項記載見於一頁者。頁次過多不及縷舉。收鈔數見於《太祖實錄》,頁3079。。收支相抵,多發7 500萬貫。當日官定價格,鈔一貫值米一石,多發之數相當於兩年半之田賦。其實此時市價米一石已售鈔四貫,而上數亦等於半年田賦。一年如此,數十年情形可想而知。
永樂年間之通貨膨脹,仍變本加厲。雖政府亦儘量使寶鈔回籠,1404年廣東之食鹽官賣以寶鈔為代價。1407年全年田賦之“夏稅”(與“秋糧”分別)收寶鈔。1413年後刑贖得付寶鈔。而最重要者,則為1404年所訂之“戶口食鹽鈔”條例,希望以食鹽分配於全國人口,而收鈔作鹽價《太宗實錄》,頁0509,0589~0590,和田清等《明史食貨志譯註》,頁608。。但是以上多方措施,均無顯著效驗。食鹽名為按口分配,而實際又撥作他用(見以上D),以致民間雖繳納戶口食鹽鈔,而政府無鹽週轉,納鈔徒成一種人頭稅(head tax or poll tax)。
1425年米一石實售寶鈔四十貫至七十貫,依地區情形而定《宣宗實錄》,頁0175。。是以永樂末年政府雖年收鈔近一億,亦只值米二百萬石左右。與國家支出比較,仍為數至小。
(G)納馬《太宗實錄》內納馬數缺1407年數字,1419年數字記載錯誤,應照《校勘記》改正。圖表七所載,其中除一次例外不計,所有數字近於直線式之上升。1403年只有馬37 933匹,至1429年達1 736 618匹。
圖表七永樂年間
納馬數額
(單位:馬千匹)筆者推測,此項數字,並非出於實際的統計,而系官方根據預定之繁殖率計算。實錄所載1421年較1420年增21%,1422年又增10%,1423年又增33%,1424年又增10%。如此迴圈不絕,事實上不可能,因當日官方民間均無法供應如此大量之繁殖也。(以上百分率均近整數,亦屬可疑。)又即可能時,政府調查稽核機構,亦不能將100萬以上的馬匹登記無誤也。
按:明初馬匹由進貢及購買之方式,取自朝鮮、遼東、雲貴各地,永樂又向撒馬克罕(Samarkand)等處收購。所得馬除官方使用外,即“寄養”於民間。北直隸、河南、山東若干府縣列為“養馬地”。“五丁養馬一匹,免其糧草之半”。即系減輕田賦,以作養馬代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民間均須貼補《太宗實錄》1667,《大明會典》,151�6,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15世紀末葉事例:種馬三年鬚生二駒。陸容作《菽園雜記》,自稱於1477年奉命“印馬”,所見馬均孳生不如額,由養馬民間,出資賠補陸容《菽園雜記》(記錄彙編本),181�25~26。。永樂年間之馬匹數量大概出自紙面計算,更可由繼任洪熙帝朱高熾登極詔書之辭語揣得之。洪熙之與民更始,繼位時宣稱:“各處軍民有因追賠孳生馬匹,為官府所逼,不得已將男女妻妾典賣與人者,詔書到日,官府悉為贖還”《仁宗實錄》,頁0015。。其辭句以仁慈為懷,可以保全官僚主義之道德立場。但所謂悉為贖還,恐難於事實上辦到。而且逼後則贖,贖後則逼,則在陸容書中見之。
在研究官僚主義的立場言,則此項統計數字,純依上級之理想,強令下級照辦。其逼迫過度之餘,所記載數目恐難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