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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則更為強調邏輯力量:“義貴圓通,辭忌枝碎,必使心與理合,彌縫莫見其隙;辭共心密,敵人不知所乘,斯其要也”(《論說》)。《文心雕龍》中的《正緯》篇就表現出這種邏輯力量。嚴密的邏輯用明快的語言表達出來,也就呈現出理性的美。

理性的美也同樣表現在賦這種文體中。賦是講究排比對偶的,而排比對偶這種形式中就蘊含有一定的邏輯和理性。正是這種邏輯和理性,使不同的事物或事物的不同方面按照一定的規律和線索,排比成有一定規範程式的句式,從而給人以氣勢感。這種氣勢感也表現在相當多的一部分哲學著作中,如“孟軻膺儒以磬折,莊周述道以翱翔”,“並飛辯以馳術,饜祿而餘榮矣”(《諸子》)。所謂“飛辯”,正是對“理”的鋪陳。所以賦以其鋪陳其事的排比形式而富於理性的美,哲理散文則以其鋪陳其理的邏輯力量而富於藝術魅力。是以賦近於論,論又近於賦,邏輯推理是其靈魂,情感力量(如孟)和浪漫色彩(如莊)則是其雙翼,因此說理散文和應用散文雖以理勝,卻仍是“情文”。

第五章 性情之數(4)

如果說賦(體物)與論(言理)都因其情感力量而具有了詩的精神,那麼詩中之山水與玄言,則又近於賦與論。劉宋山水詩正是以體物為妙,“故巧言切狀,如印之印泥,不加雕削,而曲寫毫芥”(《物色》);東晉玄言詩則正是以說理見長,“詩必柱下之旨歸,賦乃漆園之義疏”(《時序》)。但劉勰對於這兩種風靡一時的文學潮流,肯定有限而時有微辭。對於玄言詩,他雖不像後來鍾嶸那樣,斥為“理過其辭,淡乎寡味”,“建安風力盡矣”①,但也說“江左篇制,溺乎玄風,嗤笑徇務之志,崇盛亡機之談”(《明詩》),貶諷之意,已透出字裡行間。接下來又說:“宋初文詠,體有因革,莊老告退,而山水方滋;儷采百字之偶,爭價一句之奇,情必極貌以寫物,辭必窮力而追新”(《明詩》),這就進一步透過對山水詩的肯定而批評了玄言詩。但他對山水詩的肯定也十分有限,即認為儘管劉宋山水詩有“巧言切狀”的“密附”之“功”,但其審美價值仍不能與“一言窮理”、“兩字窮形”,“以少總多,情貌無遺”(《物色》)的《詩》《騷》相比。這固然主要出自於他尊儒宗經的思想傾向,也因為在他看來,《詩》《騷》較之玄言、山水,無疑更具有情感特徵。所以於東晉詩人中,劉勰特別肯定郭璞的《遊仙詩》,認為“所以景純仙篇,挺拔而為俊矣”(《明詩》),難道不正因為“郭景純亮節之士,《遊仙詩》假棲遁之言,而激烈悲憤,自在言外”①嗎?

所以,歸根到底,在劉勰看來,只有情感才是藝術的生命。缺乏真情實感的作品,不論如何鋪張誇飾或者故弄玄虛,終究不能產生永久的藝術魅力。正是出於這樣一個基本原理,劉勰在《情采》篇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觀點:“為情而造文”。

劉勰的“為情而造文”,是針對“為文而造情”的不良傾向提出來的。《情采》篇說:“昔詩人什篇,為情而造文;辭人賦頌,為文而造情。何以明其然?蓋風雅之興,志思蓄憤,而吟詠情性,以諷其上,此為情而造文也;諸子之徒,心非鬱陶,苟馳誇飾,鬻聲釣世,此為文而造情也。”但是,劉勰並不簡單地把它們看作兩種不同的創作態度或創作方法,而認為二者之間的高下、優劣、正偽、美醜,都不可同日而語。詳而論之,它們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為情而造文”者“情固先辭”(《定勢》),在創作之前已先有喜怒哀樂生於心、積於胸、滯於懷,這種強烈的情感心潮使作家處於極為不安的心理狀態,從而產生了強烈的創作衝動,其作品已如骨鯁在喉,不吐不快,這才摛文命筆,“申寫鬱滯”(《養氣》)。所以他們的作品,是“情動而言形”(《體性》),是“情動而辭發”(《知音》),是“五情發而為辭章”(《情采》),是情感自然訴諸文辭,因此合於“性情之數”和“自然之道”,即符合文學創作的根本規律。“為文而造情”者,則是內心空虛(“心非鬱陶”),無病呻吟,虛造情感,欺世盜名,也就勢必離經叛道,步入歧途。

第二,因此,“為情”者“真”,“為文”者偽。“故有志深軒冕,而泛詠皋壤;心纏幾務,而虛述人外:真宰弗存,翩其反矣”,即隱瞞真實情感,故作欺人之談。我們在下面一章還要談到,劉勰是把真實性、尤其是情感的真實,當作文學創作和批評的第一原則的。“為文而造情”,便正違背了真實性原則,故不足取。劉勰甚至用“桃李”和“蘭草”為例,來說明真實的必要。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