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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之舟不入洛口的原則,於沿河就勢設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倉以待。三年運七百萬石,省腳費三十萬貫。天寶元年(742),李齊物於三門峽附近鑿開元新河;不久後,韋堅又開挖一條與渭水平行的漕渠,最終避開了運道下段的車載陸運。這期間最高運額達四百萬石。安史之亂,東南漕路曾一度中斷,轉以長江入漢水,由陸路抵扶風(今陝西鳳翔)。廣德元年(763),劉晏主漕政,針對時弊作全面改革:開決汴河、疏浚河道;以鹽利為漕傭,僱人運輸;於河沿每兩驛置防援三百人以保安全;創綱運法,十船為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人,武官押運;按“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黃河),河船不入渭(渭水)”的原則,改進轉般法;據各航段水情分造運船,訓練漕卒。改革成效甚著,但因政局動盪,年運江淮米多為百餘萬石,少則五十萬石。德宗時中原藩鎮割據,扼斷運路,韓■從鎮海軍(駐江蘇鎮江)載江南糧,武裝押運,直抵中原、關中,轉般法中止。憲宗元和年間(806~820)因李巽、王播等人的努力,曾一度恢復劉晏時的漕運水平。唐末漕政大亂,年運江淮米不過四十萬石,至關中僅十餘萬石。

貞觀六年(632)設“舟楫署”管理漕政,後因不敷需要而廢罷。中期以來,因漕運日重,唐廷常令宰臣兼轉運使等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