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在這方面加以引導。
十四歲離京時,曾紀澤已打下了紮實的基礎。後幾年雖不能當面一一指點,曾國藩也常在家信中耐心地向兒子傳授寫字的要訣,並時常要兒子寄字來由他批,後來曾家舉家到了南昌,曾國藩更是親自指點。兒子的字深得二王閫奧,端秀飄逸,時下大官員家裡的子弟,很少有幾個寫得出這樣好的字來。只是筆力不足,秀逸中缺乏剛勁之氣,正如他的為人一樣,這大概秉於母親的天性。
對於這一點,本就是書法大家的曾國藩知道無法改變。因此,他並不希望兒子今後當大官,尤其不能插手兵事,而在過去他甚至想過,倘若能中進士點翰林,謀一個校書衡文的清閒之職,做父親的就感到滿足了。
“亞美利加之法律……”
看著手中筆記中所記的文字,曾國藩的眉頭一皺,他知道紀澤將要報考的是“法律”專業。學以法律,難道將來自己的這個兒子準備當個訟棍嗎?
幾乎是一種本能,對於“法律”,曾國藩都是持以反感,熟讀史書的他很清楚所謂的“法”不過只是“用物”罷了,至於那句所謂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更不是出自於《商君書》,不過只是後人的“臆想”。
三千年來所謂的“法”,從來都是帝王的工具。至於重法的“衛鞅”《商君書》中也曾言:……太子犯法。“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而後人則以此事弄出了所謂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以彰顯法律之威,但卻不知所謂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不過只是臆想而已,或者說是用來矇蔽,普通百姓的說法。至於“天子”,那就更不可能……因為天子從來都是出口成法,自然不可能“庶民同罪”!
因為天子不可能犯法!
所謂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不過只是黔首百姓的一廂情願罷了,不過也就是用來矇蔽百姓的說辭。只有那些讀書讀愚了的人才會相信真有這麼回事,若是為官者真的信了這句話,那當真是死無葬身之地了。
而現在,兒子學習法律的舉動,在曾國藩看來,根本就是讀書“讀愚”了。甚至就是想做個下九流的“訟棍”,對此曾國藩當然不能接受。
儘管深知現在新朝的官制不同舊時,地方父母官不再負責審案,一概由縣大理正、府大理寺丞、省大理寺少卿負責審判,至於提刑使更像是官府的“訟棍”,起訴犯人。因其專職刑獄,所以要求其必須精通法律儘管在大理寺審判時因其實行上古的“三刺”之制,犯人是否有罪由“民間有德行者”組成的“明德團”裁決,大理寺只負責斷刑。
可如此,卻對大理寺和提刑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訟棍”只需要說服那以本地人抽取的“明德團”,既可判以無罪。在江西剛推行此制時,曾國藩曾經極為疑惑,因為三刺”和“五聽”作為先秦周時之制度,都其核旨是“明德慎罰”,甚至就連那抽取的用於決定嫌犯是否有罪的“明德團”,亦是取以“明德慎罰”之意,但在另一方面,新朝重刑、重罰又是鐵一般的事實,與過去地方官員對待訴訟的態度是“息訟”,那是為追求“無訟”而採用的一種處理訴訟糾紛的方法。“珥筆健訟”更是方誌、官書吏訓中用來形容地方惡俗的慣用語。但是放在新朝,卻恰恰相反,與舊時主張“最喜民無訟,鄉村共力耕”不同,新朝反倒是鼓勵百姓透過“訴訟”解決各種爭端。
曾目睹過江西歸漢後,地方不斷朝著“珥筆健訟”的方向發展,曾國藩總是會感嘆著“世風日下”,同樣他卻也不得不佩服一點,那就是在大理寺正總能做到公正廉明,“明德團”亦不負重託。
可這並不意味著他會贊同兒子學法律,因為學法律必先為“訟棍”,無論為訟師或者提刑使,其本質不過只是“訟棍”,只有在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之後,才能透過申請、稽核後才有可能成在大理寺正,而且僅僅只是可能罷了,畢竟大理寺正一共只有那麼幾位!
過去在江西的時候他沒有辦法阻止兒子成為一個“訟棍”,但是現在既然來了南京,那就要想辦法把兒子接回正途,當然他不能夠直接阻止這一切,畢竟現在要“依法而為”是陛下,曾國藩再最不願意的就是因為自己的一些舉動引起陛下的不滿。
“見過父親大人!”
突然,兒子的請安聲打斷了曾國藩的思緒,這時他才注意到兒子不知何時回來了,下一刻,他發現兒子的變化極大他的身上穿著黑色洋式衣裳,對於這種衣裳,他並不陌生,其類似陸軍軍裝,許多年青官員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