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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部分

,但可惜的是安內並不足以攘外,宋朝之亡是亡於外患,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警惕的事實。近代西方學者論國家利益時,認為生存為首要,如果政府不能確保其國家的生存,則其他一切成就即令再顯著,結果也還是等於零。宋朝的往事在這方面足以發人深省。

大魏之所以比宋朝要好一點,雲錚覺得,其實主要是四大邊鎮的功勞,特別是雲家和周家。宋朝政府對於文人採取尊重和優待的態度,對於武人則採取輕視和抑制的態度。所謂“文人管兵”的原則在宋代的確已做徹底的實施。宋朝以科舉取士,有“一考定終身”的趨勢。甚至有人說,“狀元及第,雖將兵數十萬,恢復幽薊……獻捷太廟,其榮無以加”(引尹洙語)。在這樣的風氣之下,職業軍人感到自慚形穢,完全喪失自尊心,而且人微言輕,對於國事根本沒有發言權。另一方面,文人都向考試的窄門裡鑽,讀書就是為了應考,於是一切經世之學也就無人講求。所以南宋劉克莊有詩云:“先皇立國用文儒,奇士多為筆墨拘。”

而大魏則不然,太祖皇帝麾下的幾員大將各有其兵,以至於太祖自己也沒法削掉他們的兵權,於是乾脆做出相信他們忠心的模樣,賜封出八大世襲罔替的名門世家,並且將它其中外四家分鎮邊疆。如此一來武人的地位得到了保障,武人在朝中也還有說話的全力。而云周等家在朝中也有勢力,所以文人並不能完全壓制武人,於是大魏倒是扛住了遼國和西夏的侵擾,直到現在發生內亂。

然後,便是變法。無論宋朝的變法,還是大魏的變法,都變出了大麻煩。宋朝的變法,後來不少人說宋朝亡與執拗君子王安石;而現在大魏之所以焦頭爛額,也未嘗不是萬昌大用秋臨江的緣故。

一般人都知道王安石變法,實際上,宋代共有兩次變法:一是仁宗慶曆三年的范仲淹變法;二是神宗熙寧二年的王安石變法。前者可以算是後者的先聲。

仁宗深感遼夏交侵,而財政又已達崩潰邊緣,遂決定重用“以天下為己任”的范仲淹,要他負改革之責。範氏遂提出十項政見以為變法張本(即著名的“十事疏”)。其專案為:(1)明黜陟;(2)抑僥倖;(3)精貢舉;(4)擇官長;(5)均公田;(6)厚農桑;(7)修戎備;(8)減徭役;(9)覃恩信;(10)重命令。概括地說,前五項是屬於人事改革的範圍,最後兩項則以提高行政效率為目的,只有第六和第八兩項與經濟有關,而與國防有關者則僅為第七項。

由此可知範氏的看法是必須從根本著手,首先改進公務員的素質,並提高行政效率,否則其他的政策即令再好也無法推動。這種觀念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必須假以時日,始有成功的希望。

仁宗幾乎全部接受他的建議(僅第七項恢復府兵的觀念因朝臣反對而被否決),但是范仲淹的改革計劃卻與士大夫(官僚集團)的既得利益衝突,於是引來極大的反對。僅僅一年的時間已經使他感到難以招架而只好自動求去。仁宗也不敢與舉國洶湧的公眾意見相抗,遂乾脆打消變法的念頭。

但變法的要求事實上依然存在,范仲淹的嘗試雖然失敗,不到30年王安石又繼之而起。王安石的變法不僅規模較大,而且時間也較長,所以其產生的衝擊以及在歷史上的地位也遠超過范仲淹。王安石受到神宗特達之知,於熙寧二年為相,到熙寧六年,先後共5年,新法次第成立。到熙寧七年四月,暫停新法而王安石也隨之罷相。八年二月復相,九年十月又去,從此不再起。但神宗仍繼續推行新法(元豐八年即1085年神宗逝世時大部廢止),直到哲宗元祐元年其全部廢止,所以新法之實施,先後共計17年之久;

所謂新法的內容相當複雜,而且專案繁多,不易列舉。概括言之,可分三大類:(1)經濟政策,如“均輸”、“免行”、“方田”、“水利”等;(2)社會政策,如“青苗”、“免役”、“和買”、“市易”等;(3)國防政策,如“保甲”、“保馬”、“置將”、“軍器監”等。關於王安石的變法又有下述幾點特別值得注意。(1)他與范仲淹有極大差異,即範氏重視人事和行政改革,而他完全不考慮這些問題,只重視新制度的建立。有人認為這是儒家與法家,也就是人治與法治兩種思想的差異,實際上並不盡然。王安石從未以法家自居,而且常以孟子自命。真正的原因可能是他看到范仲淹的失敗而有所警惕,並且知道人事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不欲因此而樹敵過多。(2)王氏的新政幾乎都是長遠計劃,對於當前的難題並不能提供立即有效的解決方案。宋朝的大病為貧與弱,而問題的關鍵即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