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整個社會都確信神是無所不知的情況下,這種證據才會被相信。人們相信,當人在神前說了假話,雖然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他必定會受到神的更嚴歷的懲罰。現代西方法庭中的證人用聖經起誓就來自古代兩河流域的傳統。包括《漢穆臘比法典》在內的各個法典對破壞法典石碑者的咒語也體現著神對法律的維護作用。
兩河流域被處以死刑的實際案件記錄幾乎沒有發現,死刑文獻缺乏的原因或許是法官們擔心死刑判決的文字記載會被神明聽到,對自己不利,於是毀掉了判決泥板。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漢穆臘比法典》:(第14條)如果一個人綁架了一個自由人,他應被處死。
在身體傷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還眼的原則給予截肢等殘酷肉刑。同時,株連罪犯的無辜親屬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條)如果一個人折斷另一個人的骨頭,那麼人們應折斷他的骨頭;(法典第209、210條)如果一個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兒,造成她的流產,那麼他為她的胎兒應付出10舍客勒銀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們應處死他的女兒。
漢穆臘比實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出身的阿摩利原始部落認為唯有損害和懲罰的形態完全相同才能達到對雙方實行真正的和絕對的公平對待。由於奴隸不適用絕對公平法,對他們的傷害倒可以用銀錢向其主人賠償。
公元前14世紀,北方的中亞述國家在阿淑爾烏巴里特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