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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才能獲得收益。如果交付佔有,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質權人很難實施佔有,而且無形資產專用權交給質權人,不允許出質人繼續使用,無形資產將發揮不了任何作用,甚至會失去其價值。實際上,作為無形資產的出質人,他僅以無形資產的財產權來出質,在法律上仍是該權利的主體,因而仍有利用該權利的資格,而質權人取得以該權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的權利,並非為該權利的主體,因而無使用該權利的資格。因此,無形資產出質之後,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權,不能因設質而喪失其使用權。

隨著科技進步和知識經濟的發展,新型無形資產不斷湧現,特性更趨多樣化。目前,經濟學家確認的無形資產總數已超過30種,美國會計制度確認的有24種之多。眾多的無形資產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用於質押。

無形資產作為質押標的除應具備財產屬性和可讓與性外,還必須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護期內的,否則該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就談不上質權人利益的保護。比如,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就要考慮其地域性和時間限制,無形資產的法定有效期限應該比質押的期限長。企業的非專利技術或商業秘密,通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質押後一旦洩露秘密,質權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不適合質押。中國《擔保法》中明確規定可出質的無形資產僅有專利和商標專用權,顯然種類太少,範圍太窄。實際上,企業的品牌、依法可轉讓的特許權、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及積體電路設計權等,同樣符合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