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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問答會

著大家,“看來大家對於之前青苗錢的事,還是非常關心。其中主要問題就是,一些大地主沒有依照當初的約定,以一分五的利息借貸給鄉民,以及皇庭為何要駁回官府的起訴,皇庭為什麼不督促那些大地主執行約定。”

百姓們是頻頻點頭。

而那些地主怎麼神情忐忑,這個坎就過不去是吧。

張斐唸完之後,放下文案來,又看向大家,“其實關於這些問題,皇庭有向外解釋過,今日我再系統性的解釋一遍。

讓我們先回到那場官司,那官司的起因,就是一些鄉紳和一些地主借宗法達成一個約定,規定他們鄉里的人只能以一分五的息借貸。然後官府下達禁令,禁止他們這麼做,原因是官府認為這個約定是針對朝廷頒佈的青苗法。

最終皇庭的判決,是官府的禁令無效,但也僅此而已。這個判決帶來的原則,就是官府無權禁止任何人與任何人達成一份合法的約定,不在於他們的目的是什麼,無論他們是不是針對官府的政策,這個並不重要,且也不涉及這份約定的內容,只要合法就行,就如同我們的判決一樣,官府無權干預,皇庭也無權干預,因為這只是私人之間的約定,大家明白了嗎?”

不少百姓是稍稍點頭。

張斐又繼續說道:“如果有地主沒有有效的遵循約定,亦或者說直接違反約定,也只有參與約定方才能夠對此起訴。這就好比一份買賣契約,其中一方沒有遵守契約,如果另一方無所謂,不追究,其他人就無權干預,也包括官府在內。

這就是皇庭為什麼要駁回官府的起訴,因為官府不是其中的參與方。同樣的道理,鄉民也不是參與方,雖然某些的地主所作所為,可能會影響到鄉民,但鄉民也無權起訴他們。

更簡單一點說,他們是沒有義務低息借貸給百姓,只有參與的鄉紳,或者其他地主能夠起訴他們。

其實之前也有一些鄉紳來詢問過,想要起訴那些不願意借貸的人,但是根據他們約定的內容,只是約定了一分五的利息,並沒有約定如果面對鄉民求助,他們就必須借貸,目前來說,並沒有地主以超過一分五的利息借貸給鄉民。

當然,我不認為那些投機取巧的地主佔得便宜,因為誠信是非常重要的,有了這一次,下一次就沒有人會再相信他們,皇庭方面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遵守誠信,但皇庭能做的也就只是如此。”

在場的大地主聽到這裡,是一點也不慌了,如今這年代,都講究契約,誠信有個屌用,再者說,你們該借還是會來借的,老子又不缺那點利息錢。

一個書生突然道:“我明白大庭長的意思,但他們當初是以宗法來約定的,而不是一份普通的契約,鄉民應該也算是參與方吧?”

“這是一個好問題。”

張斐笑著點點頭,道:“我們皇庭對此也是慎重考慮過,這裡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宗法應該是涉及到每個鄉民,因為鄉民也不能以一分五的利息放貸,而不僅僅是約束參與約定的各方,鄉民應該就有起訴的權力,當然,這裡我要特別說明,即便鄉民起訴,這官司也一定會輸,因為暫時沒有人違反這個約定,他們只是選擇不借,這並未違反契約。

可是,那份約定從頭到尾,也並沒有寫明鄉民的義務和責任,只有少數的人在上面簽名,表示同意,如果說有鄉民以高於一分五的利息放貸,皇庭其實也很難判他們的違反約定。

目前朝廷對於宗法的定位是類似於家法,但如父子之間,是有著血緣關係,在許多事務上是不需要擬定契約的,責任相對是比較明確的,但目前宗法又往往能夠約束整個鄉的鄉民,他們相互之間不一定有血緣關係,就更像似百姓之間的一種約定俗成,這就導致其中責任和義務並不清楚。但我們皇庭到時會針對宗法,進行一些完善的。”

當即有一個老者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司法不應干預宗法。”

張斐回答道:“現在的問題就是不清楚這宗法到底屬於家法,還是屬於國法?”

老者不語。

說真的,他自己都不清楚。

其實這個宗法本就是家族制度,起源於那王公門閥時代,當時大家族周邊的鄉民都是他們的僕人,當然是要遵守他們家的宗法,但是現在由於門閥凋零,士族興起,而士族和百姓的地位也從家僕變成佃農,主僕關係變成契約關係,但是官府又需要他們鄉紳來管理鄉村,於是就繼續給予他們這個權力,其實就是介於國法與家法之間。但這跟公檢法還是有矛盾的,因為公檢法什麼都管,其中的民事訴訟與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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