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並不高於各邦的憲法。《邦聯條例》不高於各邦憲法,依據《邦聯條例》建立的邦聯議會也就無法高於各邦議會。顯然,要使新的議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就必須有一個新的、高於各邦憲法的條例。這個條例既然是比各邦憲法還要“高”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麼“條例”,而只能是“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實際上,只要是“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無論是建立最高立法機構,還是建立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都需要一部憲法,一部能夠代表人民授權的最高法。我們知道,獲得最高權力有各種辦法,比如宮廷政變和武裝鬥爭。前者可謂巧取,後者可謂豪奪。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們好像都沒有這個意思。他們要解決的問題也不是奪權,而是授權。即便要奪權,也只是奪各邦之權授之於全國最高政府。這就不能靠戰爭或政變,只能靠立法,儘管後來有人(比如史學家約翰·伯吉斯和布魯斯·阿克曼)諷刺說,費城會議代表們的行動如果出於朱利葉斯或拿破崙之手,他們一定會宣佈政變;而所謂“制憲”云云,則不過是不允許我們將其看作一場反革命武裝政變而已(請參看盧周來《關於美國憲法的神話與真相》)。但不管怎麼說,要用新的全國政府取代舊的邦聯議會,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當本次會議邁出了“應該建立全國最高政府”這一步後,它就不能不再邁出第二步,──把自己從修訂條例的會議變成制憲會議。
問題是,它有權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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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摸石頭過河(1)
費城會議是否有權撇開《邦聯條例》另立憲法的問題,其實在會議一開始(5月30日)就有人提出過了。前面我們已經講到,南卡羅來納的科茲沃斯·平克尼將軍就提出了這個問題。另外,馬薩諸塞的艾爾布里奇·格里先生也有同樣的疑惑。
不過,這個問題在5月30日那天並沒有引起反響,一直要到九天以後才有人舊話重提,而且爭論激烈。這是很奇怪的。因為在我們中國人看來,名不正則言不順。費城會議連自己的任務和許可權是修約(修訂《邦聯條例》)還是制憲(制定《聯邦憲法》)都搞不清楚,怎麼還能把會開起來?
這裡面又有好幾個原因。
首先,對於會議的性質和職責雖然有人存疑,但有一點是大家都不懷疑的,那就是邦聯的現狀不佳,邦聯的前途堪憂,目前這種近似於無政府的狀態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這就要開會,也要對《邦聯條例》甚至對“邦聯體制”動手術。對此,代表們均無異議。只不過大家還不清楚,這個手術到底會動多大,這次會議也到底會走多遠。這一點,不要說代表們不清楚,就連會議的發起人和方案的始作俑者,比如麥迪遜、倫道夫,也不十分清楚。麥迪遜在5月31日的會議上說,他來開會之前,曾經有一個強烈的願望,主張一一列舉新政府的各項必要權力和這些權力的具體定義,卻也懷疑這種做法是否切實可行。現在他的願望依然存在,懷疑則有增無減。他的觀點最終會走向哪裡,他自己也說不清。但有一點卻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能夠為整個社會構建一個新的政府框架,也只要這個政府是能夠為人民提供安全、自由和幸福的,那麼,對於任何具有奠基性意義的意見,他都不會退縮。
這大約也是大多數代表的立場了。因此,他們心照不宣地決定暫時“不爭論”,即不爭論會議的性質和職責,先把會開起來,走一步看一步,摸石頭過河。如果最後只不過是修約,最好;如果硬要制憲,再說。反正制憲也好修約也好,都得先開會。如果一開始就要“正名”,那就什麼事情也做不成了。
現在想來,美國人民真的要慶幸他們的建國領袖都是些務實的人,不是書呆子。因為這些人不但沒有堅持“必也正名乎”,而且採取了一系列務實的做法。比方說,為了提高效率,先討論大家感興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識的問題。討論夠了,就表決。成熟一個表決一個。如果不能取得共識,就先擱置起來,以後再說;而一旦取得共識,則表決存檔,並作為下次討論的先決前提。也就是說,摸到了石頭,就跨過去;碰到了暗礁,就繞著走。先易後難,先求同後存異,一步步朝著預定的目標前進。
這樣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避免了因為分歧太大而分崩離析,或因問題太難而無法進行。比如會議是否有權另起爐灶,是一個難題,大家就不發言,先掛起來;建立全國最高政府,大家都有共識,就進行表決,先定下來。這樣,隨著會議的進行,總歸會不斷有決議產生。這些決議慢慢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