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得火上心來,對那個帶著女人的男人訓了幾句。當時,和來軒的老闆娘出來勸解
過。”
問到那輛家用車的特徵,同佐山道夫的車相同,只是車號沒看。
然而,解剖波多野雅子的屍體,胃腸中遺有中國炒麵的消化物,這是鐵的證據。
和來軒老闆娘描述的那對情侶的特徵,也是同佐山道夫和波多野雅子一模一樣。
據此,可以推斷出兩個事實。
一是,波多野雅子是佐山開車帶到御嶽,絞殺後偽裝成縊死的。所謂警察署認
定波多野雅子是自殺,是因為屍體腐爛嚴重,頸部索條溝不清楚,雅子的丈夫堅持
對警察說妻子是‘咱殺”。尤其是後者,丈夫有情婦,具有希望妻子死亡的傾向,
因而聲稱雅子有遺書。丈夫希望妻子的橫死不引起大的騷動,因為他打算不久就同
情人結婚,實際上沒到半年就舉行了婚禮。桑山曾經偶然在飯店裡遇見過他們的婚
宴。
另一個是,枝村幸子根據以上調查掌握了佐山道夫的罪行,便以此為武器,要
挾佐山結婚。可以說,佐山殺害幸子的動機就在這裡。
看了櫻田的報告,桑山更加堅定了對佐山的懷疑。可是在技村幸於命案中,一
審判決岡野是兇手,二審也肯定要圍繞被告岡野進行爭辯。辯護人只是以被告岡野
的目供沒有任意性進’行防守。自供當然沒有任意性,但辯護人卻沒有試圖從別人
身上找出兇手。
由於不負責這一案件的審理,桑山不便干預。負責這一案件的同事丸岡繼承了
一審檢察官的論點。這不是出於丸岡檢察官個人的考慮,而是從一審階段就根據上
峰的意志——命令決定的。法官各有各的“自由心證主義”,檢察官卻沒有。即使
一審檢察官的論點與事實方面不符,上一審的檢察官也要繼承其論點。所謂“檢察
一體化的原則”太死板,有時就是違反被告人的利益,也要採取擁護這一體系的不
合理傾向。
桑山確認岡野不是兇手,真兇是佐山道夫。如果自己是審理這一案件的二審檢
察官,就可以明確岡野的自供不可信,揭露出佐山道夫不在現場證明的騙術。就是
說,可以抓住位山自己作的證言的矛盾,進而追究殺害波多野雅子的罪行。
當然,這樣做有很大的困難。首先,岡野正一對佐山沒有絲毫懷疑,沒發現上
了他的圈套;而且,由於沒有第三個人懷疑是佐山犯罪,所以沒提出這樣的疑問。
懷疑的只是檢察廳內部的桑山和櫻田,因此提出問題的方法著實是件頭痛的事。
由於二審不是重複同一審同樣的審查,原則上是事後審查一審的判決,因而提
出一審判決後的新證據是個重要條件。 要撤銷原判或駁回重審, 必須發現嚴重的
“原判失誤”。
然而,明知真正的罪犯不是被告而是他人,只因為不能違反“檢察一體化的原
則”,只因為自己不負責本案,就對岡野正一的二審不聞不問?
桑山信爾先將自己的看法非正式地告訴了丸岡檢察官,接著又向檢察長進言,
但都以失敗告終。
還有什麼辦法?
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往往案犯尚未逮捕,就形成了一個罪犯的形象。這是出自
於偵查人員的經驗主義。
發現特定的嫌疑人時,是否將其人的形象與犯罪的情形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