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公寓
的住客、香菸店主婦等。
然而,他們的證言都沒目擊岡野的犯罪,或沒直接證明他犯罪。岡野的妻子和
子供述了丈夫在案發的5月四日晚7時35分離開公寓, 9時返回的前後情形和丈夫平
素的性格及生活情況,這是間接證據;只是,由於妻子作偽證也不能起訴(可以否
決證言),因而沒有證據能力,只能作為某種程度的參考。
佐山道夫的證言是關於同岡野的關係、同幸子的關係,以及岡野同幸子的關係,
還有29日晚8時25分打到他房間裡的電話。 從前者的材料可以推斷岡野是“因嫉妒
而犯罪”,揭示了岡野殺害幸子的動機,但並沒證明犯罪,因此不是直接證據,只
能作為了解岡野性格的材料。
福地藤子的證言是接到上述電話,同岡野的陳述內容大致相同,只有細微差別。
公寓管理人、香菸店主婦等人的證言也是間接證據;而且由於岡野對那些與犯
罪不直接相關的行為並不否認,沒有什麼問題。
剩下的就是岡野在警察署供述後又自己翻悔的自供,這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要
看自供的任意性。
審訊岡野的司法警察(刑事警察)在一審曾經出庭作證。警察作證說,沒作過
岡野在法庭上陳述的那種審訊。
岡野在法庭上供述:“警察對我說,要想早日回家作畫,現在就自首吧,那樣
會給檢察官造成好的心證,我們也提出請願書,要求緩期執行;而且,如果你真沒
犯罪,法官調查後就會清楚的。警察訓斥我說,要想早日回家工作,就在自首書上
蓋印!那時我正惦記著工作,覺得沒有事實法庭上也能調查清楚,就按照警察說的
自首了。對作案中不清楚的地方,都是按警察教的說的。”
對此,有關的警察矢口否認,並作證說,曾經告訴過嫌疑人,在自首之前,可
以不說對自己不利的事;而且,從沒作過逼迫、誘導、或以利益引誘的審訊,因此,
自首完全出於嫌疑人的任意性。
警察在法庭上還說,嫌疑人移送檢察廳後,向檢察官翻悔在警察署作的自供,
是被告想逃避刑罰的心理(這種先例不足為奇),被告在警察署作的自供具有真實
性。
被告岡野的辯護人辯護說:被告的自供是在警察的逼迫下作出的,警察將岡野
在發現被害人枝村幸子屍體時偶然沾上的血跡和汙物同他與幸子的交際聯絡在一起
推斷,並將推斷作為自供強加給岡野。因而,在警察署作的自供以及自供構成的物
證都是不切實際的空中樓閣。
辯護人在上訴理由書中說;“審訊中,如果允諾說,你自首就寬恕作,給你從
輕判處,那麼被審的人便以為得到了只要自首就能立刻得到自由或將來受到寬大處
理的保證,從而產生能夠從現實的痛苦中逃脫的希望。這樣,就存在作假供的危險
性。在本案中,被告早就有回家恢復工作的強烈願望,警察知道這一點,審訊中便
以利益誘導被告供述。根據遺有嚴重惡習的警察現狀,這種事是十分可能的。因而,
本案中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缺乏任意性,認定這種自供具有犯罪證據能力的一審判決
違反了《憲法》 第38條第1款、第2款、第3款,這一缺乏任意性的自供引發的其它
物證h間接證據都是虛構的。”
辯護人始終堅持主張岡野的自供無效。此外,將岡野在案發時言行的不自然歸
結於“當時透過佐山道夫攬到手的A航空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意地完成, 心情焦躁,
處於精神錯亂狀態;由於發現被害人屍體的打擊,精神極度紊亂。”
看過一審筆錄的副本,桑山信爾想,如今,辯護人只作這樣的辯護,對佐山道
夫的證言卻絲毫沒加追究。
岡野發現枝村幸子的屍體, 於8點25分左右給佐山道夫掛了電話,而佐山是否
一直在屋裡? 證明這一點的是福地藤子的證言,她說從6點半左右就一直同他在一
起。
據櫻田事務官私下調查,佐山同福地最近雖不同居一室,但兩人有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