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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氣。

“我看《女性迴廊》可以。”櫻田說。

“那不是枝村幸子當過編輯的雜誌嗎?”

“是的。從雜誌社來說,被害人曾經在社裡工作過,有報復的意味,會比其他

雜誌社更熱心。”

“反正目的是讓佐山起訴我誹毀他。起訴的訊息,最近雜誌上登載不少,不過

對雜誌社來說總是件麻煩事, 因此不熱心的雜誌社是不會刊登的。 在這一點上,

《女性迴廊》還有被害人曾經在社裡工作過這點情份,因此,即使刊登這篇報道,

社會上也不會認為是以消遣為目的的。”

問題在這裡,佐山道夫是輿論界知名的寵兒。“殺人嫌疑”的報道一刊登,雜

志會非常暢銷,人們會認為雜誌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擴大發行量,如果往山道夫妻

是殺人犯還好;如果不是,社會就會嚴厲譴責雜誌社的惡劣的商業主義,雜誌的聲

譽就會一落千丈。這對雜誌社來說是個非同小可的冒險。

正因為如此,這篇報道不能交給沒有關係的雜誌社,有可能願意冒這個極端危

險的風險的,只有《女性迴廊》。櫻田對桑山說的意見就是出於這些考慮。

還有一個大問題。向雜誌提供那篇報道的“材料”的是檢察廳的職員擺田。按

規定,身為國家公務員的職員不揭洩露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職後也不得洩露。

《國家公務員法》第100條第1款)

“制定第100條法令條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洩密給特定的團體或個人帶來利益

的行為之外。”擺田說,“還關係到侵犯人權的問題。可是,應當保護的人權在道

德上和社會上都是正當的,而鑽法律空子的罪犯卻沒有這種權利,應該揭發他,而

且,由於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實之罪身陷囹圄,所以,為了社會正義,必須揭發出

真正的罪犯,還無辜者以自由。《國家公務員法》第100條的解釋不是要墨守陳規,

而應該體現社會正義這一法律精神。”

櫻田繼續說:

“第100條上說‘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 ,嚴格說來,這一條不適用於我,因

此,我至今從未以‘公務’身份調查這一案件,在調查中絕對本行使過檢察事務官

的職權。我從沒利用職權進行調查,也從沒在公務時間內從事調查活動。去九州是

休假,在東京都內活動,也都是在下班之後,利用的是假日。條文中說的工作中是

指負責該案偵查的責任人,我也不是責任人,一直都是以個人身份,從沒動用機關

進行調查。 所以,我個人調查的材料只能是我個人的,並不違反100條。……這是

從狹義上解釋法令條文。總之,能否從檢察事務官的身份完全分離成個人身份,這

一點還是疑問。當然我剛才說的雖然不錯,卻有強詞奪強理之嫌。可是,檢察官,

不這樣幹就無法救岡野正一。”

《女性迴廊》的總編接待了櫻田的來訪。在同編輯部主任兩人一起聽他談話中,

總編不禁興奮起來。他事先說過談話要保密,他們在沒有其他人的一個單間裡會談,

內容果然令人瞠目。

訪問者是以個人身份來的,聽了他的介紹才知道他的目的。原來,檢察廳和警

察署沒發現那個殺人嫌疑人,因此他想用別的辦法制造重新偵查的機會。這不是一

般的“推銷”稿件,顯然是檢察廳內部一部分人的意圖。

櫻田是要雜誌以報道的形式揭發一個人,使其以名譽被排’謗為由提出訴訟,

這可不是總編能決定得了的。

總編讓櫻田先回去,並鄭重地對他說,要同社長商量後才能回答。當時還對他

說,自己作為個人很想接受,因此絕對不要洩露給別的雜誌。當然,櫻田正求之不

得。

總編一面等待今晚就能從大阪回來的社長,一面讓編輯部主任悄悄整理出有關

美容師佐山道夫的儲存材料。社內的調查室裡整理儲存著迄今刊登在報刊上的佐山

的報道和照片。如果刊登,僅那些還不夠,但可以作為了解佐山道夫的預備知識。

看著那些材料,總編回想起曾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