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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乏相應的代議基礎。為了奠定基本法這個社會契約的政治基礎,中央借鑑港英政府建立諮詢委員的“行政吸納政治”模式,成立了“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作為代表香港市民向基本法草委提供參考意見的諮詢組織,從而增加香港人民參與訂立基本法這個社會契約的機會。為了增加各界別的代表性,原定八十名的諮詢委員會最後擴大到一百八十人,成為包括工商界、金融地產界、法律界、專業人士、傳播媒介、基層團體、宗教以及部分草委和旅英僑領。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組建大大地刺激了香港社會的政治熱情,中產專業界的政治熱情急劇高漲,43各種團體、組織紛紛產生,基本法制定的過程奠定了大眾民主參與基本法的正當性。

正因為如此,基本法的制定過程看起來像制憲會議,更像內地草委與香港草委之間“有限度”的對等談判,之所以說是“有限度”,就是談判的內容已經確定了,即聯合宣告中刊載的中央對港方針政策,而在談判形式上,中央都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因此它又體現出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的特徵。正因為如此,基本法起草的程式就變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