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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整,而不可避免地涉及國家的主權建構。從中央提出“一國兩制”方略開始到要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就是要理順香港社會內部的政治關係以及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前者要照顧工商界的政治利益,後者要確保愛國者治港。香港迴歸之後,無論是關於居港權的“人大”釋法,還是關於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決定,中央都是從維護香港繁榮穩定這個最高的政治原則來思考香港治理。由於工商界對“民主派”推動的激進普選持反對態度,擔心“免費午餐”和“民粹主義”將香港變成高福利的社會主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四年和二○○七年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兩次決定中,都將均衡參與、循序漸進作為香港政制發展的基本原則,同時明確功能議席與直選議席各佔一半,從而維護工商專業界的政治地位。

香港民主化涉及國家的主權建構。基本法雖然規定了香港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但香港個別精英人士並不認同共產黨中國,也不認同中央的政治主權,以至於法律上的國家建構已經完成,但心靈上的建國或政治認同上的建國並沒有完成。之所以強調國家認同是由於基本法所建構的“一國”很大程度屬於country而非state,基本法賦予中央的主權權力與它要承擔的政治責任之間不相匹配。中央對香港的政治責任是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可要維持繁榮穩定,光靠駐軍和外交這些權力是不夠的,而必須具有一些日常性的監督管理權。可中央不掌握香港的財政、稅收和司法主權,無法對香港行使日常的治理。基本法賦予中央兩項間接的監督權,即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可基本法的解釋權本身不能用於日常治理,而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又由於行政長官的普選目標而受到衝擊。

面對這種憲政體制設計本身所帶來的困境,行政長官就成為鞏固中央與特區關係最重要的紐帶,中央不得不牢牢把握住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命權,而且確保特區的行政主導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否則香港就基本上變成一個“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然而,正是在涉及中央與特區關心的中樞紐帶上,基本法的規定本身充滿了張力:一方面規定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另一方面規定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的任命。可在香港未完成“去殖民化”的前提下,在香港對中央權威的政治認同不足的情況下,激進的普選很容易出現試圖在政治上挑戰中央權威的行政長官候任人,對此中央政府要不要拒絕任命?如果中央拒絕任命又如何處理由此產生的“憲政危機”?如果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採取“去中國化”的施政措施或採取公投等行動推動修改基本法,削弱中央的主權,甚至推動香港實行自治或更極端的獨立,怎麼辦?這樣的擔憂絕非空穴來風。人們不會忘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四年四月做出決定否決香港特區二○○七年行政長官和二○○八年立法會“雙普選”的決定之後,香港“民主派”竟然學習和模仿臺灣,公然推動“全民公投普選”計劃,試圖以所謂“香港民意”來推翻國家主權者的決定。這不僅很容易被理解為“臺灣公投制憲”的香港版,而且手法類似彭定康推行政改方案一樣,以“普選”的名義挾持香港市民與中央對抗。人們更不會忘記,二○○七年,“民主派”推出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梁家傑在競選政綱中明確宣佈,要修改基本法,將香港的行政主導體制改為議會內閣制並取消中央對主要官員的任命權。當然,人們都相信,即使出現這種局面,也不可能取得成功,但這意味著中央不得不再次直接介入,進行一場沒完沒了的政治鬥爭。這意味著中央對香港難以採取常規政治下的有效治理,時刻處於對應危機狀態的局面。因此,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上採取循序漸進、審慎理性的態度,恰恰是著眼於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防止急速的民主化引發香港的“臺灣化”,避免香港陷入政治上的緊急狀態而迫使中央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宣佈中止基本法,直接將內地的法律適用於香港,這無疑會危及“一國兩制”本身。

正是面對香港歷史上形成的國家認同不足和基本法中國家主權建構的不足,香港的政制發展就必須在“一國”與“民主”之間達到適度的平衡點。為此,小平在設計“一國兩制”時,早就定下兩個大的政治原則,來彌補上述兩個不足。其一就是積極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充分發揮統一戰線的政治功能,用政治手段來彌補法律手段的不足,使得中央對香港的主權行使轉化為香港愛國者對香港的治理;其二就是要循序漸進地推進民主發展,用時間來彌補政治認同的不足,使得香港市民的政治認同隨時間推移和代際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