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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伊的古代家養族,雖與現今生存的家養族密切相像,甚至相同;然而一切博物學者都承認這些家養族是透過它們的原始型別的變異而產生出來的。自從冰期開始以來,許多保持不變的動物大概可以作為一個無比有力的例子,固為它們曾經暴露在氣候的巨大變化下,而且曾經移徙得很遙遠;相反地,在埃及,據我們所知,在過去的數千年裡,生活條件一直是完全一致的。自從冰期以來,少起或不起變化的事實,用來反對那些相信內在的和必然的發展法則的人們,大概是有一些效力的,但是用來反對自然選擇即最適音生存的學說,卻沒有任何力量,因為這學說意味著只有當有利性質的變異或個體差異發生的時候,它們才會被儲存下來;但這隻有在某種有利的環境條件下才能實現。

著名的古生物學者勃龍,在他譯的本書德文版的末尾問道:按照自然選擇的原理,一個變種怎麼能夠和親種並肩生存呢?如果二者都能夠適應稍微不同的生活習性或生活條件,它們大概能夠一起生存的;如果我們把多形的物種(它的變異性似乎具有特別性質),以及暫時的變異,如大小,面板變白症等等,擱置在一邊不談,其他比較穩定的變種,就我所能發見的,一般都是棲息於不同地點的,——如高地或低地,乾燥區域或潮溼區域。還有,在漫遊廣遠和自由交配的那些動物裡,它們的變種似乎一般都是侷限於不同的地區的。

勃龍還主張不同的物種從來不僅是在一種性狀上,而且是在許多部分上都有差異;他並且問道,體制的許多部分怎樣由於變異和自然選擇常常同時發生變異呢?但是沒有必要去想像任何生物的一切部分都同時發生變化。最能適應某種目的的最顯著變異,加以前所說的,大概經過連續的變異,即使是輕微的,起初是在某一部分然後在另一部分而被獲得的:因為這些變異都是一起傳遞下來的,所以叫我們看起來好像是同時發展的了。有些家養族主要是由於人類選擇的力量,向著某種特殊目的進行變異的,這些家養族對於上述異議提供了最好的回答。看一看賽跑馬和駕車馬,或者長軀獵狗和獒(mastiff)吧。它們的全部軀體,甚至心理特性都已經被改變了;但是,如果我們能夠查出它們的變化史的每一階段,——最近的幾個階段是可以查出來的,——我們將看不到巨大的和同時的變化,而只是看到首先是這一部分,隨後是另一部分輕微地進行變異和改進。甚至當人類只對某一種性狀進行選擇時,——栽培植物在這方面可以提供最好的例子,——我們必然會看到,雖然這一部分——無論它是花、果實或葉子,大大地被改變了,則幾乎一切其他部分也要稍微被改變的。這一部分可以歸因於相關生長的原理,一部分可以歸出於所謂的自發變異。

勃龍以及最近布羅卡(Broca)提出過更嚴重的異議,他們說有許多性狀看來對於它們的所有者並沒有什麼用處,所以它們不能受自然選擇的影響。勃龍舉出不同種的山兔和鼠的耳朵以及尾巴的長度、許多動物牙齒上的琺琅質的複雜皺褶,以及許多類似的情形作為例證,關於植物,內格利(Nageli)在一篇可稱讚的論文裡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了。他承認自然選擇很有影響,但他主張各科植物彼此的主要差異在於形態學的性狀,而這等性狀對於物種的繁盛看來並不十分重要。結果他相信生物有一種內在傾向,使它朝著進步的和更完善的方向發展。他特別以細胞在組織中的排列以及葉子在莖軸上的排列為例,說明自然選擇不能發生作用。我想,此外還可以加上花的各部分的數目,胚珠的位置,以及在散佈上沒有任何用處的種籽形狀等等。

上述異議頗有力量。儘管如此,第一,當我們決定什麼構造對於各個物種現在有用或從前曾經有用時,還應十分小心。第二,必須經常記住,某一部分發生變化時,其他部分也會發生變化,這是由於某些不大明白的原因,如:流到一部分去的養料的增加或減少,各部分之間的互相壓迫,先發育的一部分影響到後發育的一部分以及其他等等,——此外還有我們一些毫不理解的其他原因,它們導致了許多相關作用的神秘事例。這些作用,為求簡便起見,都可以包括在生長法則這一個用語裡。第三,我們必須考慮到改變了的生活條件有直接的和一定的作用,並且必須考慮到所謂的自發變異,在自發變異裡生活條件的性質顯然起著十分次要的作用。芽的變異——例如在普通薔薇上生長出苔薔薇,或者在桃樹上生長出油桃,便是自發變異的好例子;但是甚至在這等場合裡,如果我們記得蟲類的一小滴毒液在產生複雜的樹癭上的力量,我們就不應十分確信,上述變異不是由於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