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法第32(a)節——
(1) 刪除“$1;000;000,或監禁最多10年”,替換成“$5;000;000,或監禁最多20
年”;和
(2) 刪除“$2;500;000”,替換成“$25;000;000”。
第1107節 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a) 總則。——修訂美國法典第1513節第18章,在結尾增加:
“(e)對向執法官員提供有關觸犯或可能觸犯聯邦刑律行為的真實資訊的人故意進行打擊
報復,採取對危害舉報人的行動,包括干涉舉報人的合法工作和生活來源,應根據本章處以罰款,10年以下監禁,或並罰。”
薩班斯法案關於SEC的規定及執行
(a) 監管舉措——SEC將制定規定與規章,以促進對公眾與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並推動本
法案的落實。
(b) 執行——
(1) 任何人違反本法案、SEC據此制定的規定、規章,或委員會的規定,都將被視為違反
1934年證券交易法或據此制定的規定規章,按同一方式予以處理,任何人都將受到同樣且同等程度的處罰。
(2)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命令、起訴。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部分此次被修訂:
(A) 在(a)(1)中“作為參與者”之後,插入“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其中所涉
及的方面包括已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與此相聯的人”;
(B) 在(d)(1)中“作為參與者”之後,插入“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其中所涉
及的方面包括已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與此相聯的人”;
(C) 在(e)(1)中“作為參與者”之後,插入“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規定,其中所涉
及的方面包括已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與此相聯的人”;
(D) 在(f)部分“自律組織” 之後,插入 “或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
(3)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21C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訂,並在“政府證券經銷商”後面增
加了“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該術語由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二部分定義)。
(4)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12(i)部分由本法案做出如下修訂:
(A) 用“10A(m)和12部分”替換“12部分”;
(B) 用“及本法案的16部分及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302、303、304、306、
401(b)、404、406和407部分”替換“及16部分”。
(c) SEC權力的作用——在本法案和委員會章程中,沒有任何條款會被解釋為削弱和限制
委員會如下權力:
(1) 在執行證券法方面,SEC的職權是監管會計執業人員,會計師事務所,或與上述事務
所相關聯的人員;
(2) 對準備和釋出審計報告,或其他可適用的法律, SEC的職權是依據的證券法律、規定、
規章的其他條款,為會計或審計執業或審計獨立性設定標準;或
(3) SEC能夠對任何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任何與該所相關聯的人員主動進行法律的、行
政的或監管方面的制裁。
薩班斯法案有關定義
(a) 總則——本法案中術語的定義如下:
(1) 適當的州級監管機構——“適當的州級監管機構”指有關州級機關或其他有權頒發州
級會計從業許可證和規範州級會計實務的機構,這些機關或機構有權管理州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
(2) 審計——“審計”指出於發表審計意見的目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遵循公眾公司會計
監察委員會或SEC的有關規則(或是在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頒佈規定前,依照彼時的公認審計原則等),對發行證券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的審驗。
(3) 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指:
(A) 由發行證券公司的董事會組建的,並隸屬於董事會的一個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該委
員會的職責是監督該公司的會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