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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的就是根據情況給各人犯、證人量刑。儘管沒有了殺人犯,但審判期間的一些誣告、作弊、誣攀、假證等等都應該給予懲罰,尤其是各承審官員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故入人罪的行為,更要詳細查究,以懲戒後人,服信民眾。
正在朝廷開始審查各承審官員責任時,在中央官員中卻開始了一場爭論。按清制,如果承審官員確實借案件索賄枉法、舞弊作奸、草菅人命,則將視情節輕重被判入獄甚至處死,而如果僅系疏心大意、自以為是或才疏學淺而導致冤案發生,則處罰要輕得多,頂多是撤職流放之類。縣令劉錫彤的罪責比較明顯,他先入為主,自以為是,致生冤抑,罪不可贖。刑部在該案剛剛審明後,即上奏皇上,請革去劉錫彤知縣之職。而對於楊昌浚、胡瑞瀾這樣的一品大員,是否要進行查辦則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竟由此扯出了朝中政治派系的爭鬥。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五(3)
朝中官員按其立場分成了鮮明的兩派。一派以大學士翁同龢、翰林院編修夏同善、張家驤為首,曾經上奏請求刑部複審此獄的邊寶泉也屬於此派。因他們都是浙江、江蘇人,附和者也以江浙人為多,被稱為江浙派,又以他們多系文臣諫官,常上疏論辯是非,又稱朝議派。他們主張對承審官員嚴懲不貸。另一派則以四川總督丁寶楨為首,成員以湖南、湖北為多的兩湖派,因該派多是封疆大吏,掌握一方大權,也稱實力派。
四川總督丁寶楨曾設計殺死過慈禧太后寵愛的太監安德海,在朝中威信甚高。他從一開始就關注此案,到刑部審問水落石出時,他跑到刑部大發雷霆,當面指責刑部尚書桑春榮老耄糊塗,說人埋入土中三年,毒氣早已消失,毒消則骨白,認為刑部審驗不足為憑。桑春榮見他氣勢洶洶,怕引起朝廷政治不安,就敷衍答應其慎重研究,並與頭品頂戴尚書皂保商量後,先壓下參革各承審大員的疏奏,以待變故。
江浙派的呼聲也日漸高漲,御史王昕語氣尖銳地呈遞奏摺,彈劾楊昌浚、胡瑞瀾等承審官員,“羅織無故,鍛鍊成獄”,尤其是楊昌浚公然斥言刑部奉旨行提人證是“紛紛提解,徒滋拖累”,欺罔蔑視朝廷,瞻徇剛愎,應即以革職重辦。
兩派之間的爭鬥此消彼長,朝廷兩派都不敢太過得罪,直至拖延兩個多月後,直到光緒三年(1877年)二月十六日,刑部的疏奏才最終遞交上去。這篇疏奏中,皂保將楊乃武、葛畢氏一案真實經過及歷次審訊過程如實詳細報告,沒有絲毫編造,案件方大白天下。但因牽涉到對承審官員的判罰,這篇疏奏的陳述語氣和字裡行間時見輕描淡寫之語,以開脫承審官員罪責。如稱楊乃武與葛畢氏“刑傷均已平復,確無損傷筋骨等事”,又稱“歷次審辦不實,皆由輕信劉錫彤驗報服毒釀成冤獄,先後承審各員尚非故勘故入,原驗官、仵作亦無有心捏報情事”等等。最終以“沈喻氏懷疑請驗,劉錫彤誤驗中毒,葛畢氏受刑屈招,楊乃武被刑偽供,錢坦被逼偽證,杭州府草率定案,浙江省依報照結,胡瑞瀾迴護屬官”總括案件真相。
刑部就此作出給各犯的判罰報告,擬處:餘杭知縣劉錫彤革職,從重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年逾七十不準收贖;生員陳竹山已在監獄病死,不論;仵作沈祥杖八十,徒二年;門丁沈彩泉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杭州知府陳魯、寧波知府邊葆城、嘉興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恆、龔世潼、鄭錫滜均革職;按察使蒯賀蓀已病故,不論;訓導章浚即章掄香革職;沈喻氏杖一百,徒四年;王心培杖八十;錢寶生業已病故,不論;姜位隆、劉殿臣笞四十。對於浙江巡撫楊昌浚、學政胡瑞瀾因屬一品官員,其判刑“恭候欽定”,同一天,朝廷下旨,將二人即行革職。
對於本案的兩個主要人物楊乃武與葛畢氏,葛畢氏因與楊乃武同桌共食、誦經讀詩,不守婦道,致招物議,杖八十;楊乃武與葛畢氏雖無通姦,但同食教經,不知避嫌,且誣陷何春芳等人,以脫己罪,杖一百,被革舉人身份不予恢復。
至此,全案審結。
楊乃武出獄後,時年41歲,回到餘杭老家。家產蕩然,生活窘迫,靠友人協助,以養蠶種桑為生,悽苦度日,心灰意冷,很少與外人交往,於民國三年(1914年)病故,終年74歲,葬於餘杭鎮西北舟枕鄉安山村附近。
葛畢氏出獄後,時年22歲,因丈夫已死,親友無靠,衣食無著,萬念俱灰,到餘杭南門外石門塘準提庵出家為尼,法名慧定。因庵裡香客寥落,以養雞鴨為生,在青燈古佛、晨鐘暮鼓中了卻殘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