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二十日,楊昌浚根據審問和暗訪結果,完成了結案報告,認為該案證據確鑿,維持原判,上報朝廷。四審審結。
楊昌浚審結後,準備把該案上報朝廷。按清制,所有的死刑案件最後一審透過後都必須由巡撫或總督上報朝廷,由朝廷批准後執行。
楊乃武與葛畢氏一案,從一開始就得到人們的關注。同治十一年創刊的《申報》從該案發生的第二個月起就開始跟蹤報道,本省民眾及在京的浙江官員知曉在本鄉文人中竟發生此類事情,無不驚愕,開始關注此事。
楊乃武從家人口中得知浙江巡撫即將把該案遞交給朝廷稽核,心知如果錯過此次機會,將永無翻身之機,就在獄中寫了一篇親筆申訴狀,陳述了自己實因葛畢氏誣陷而被拘捕,審判官刑訊逼供而屈打成招的事實。在供訴狀中,楊乃武列出案件審判存在的八條疑問,例如為何不讓自己與錢寶生當面對質;倘自己與葛畢氏通姦,當不會令葛畢氏遷居等等。同時,為了讓朝廷相信自己確實是被誣攀,可以更好地翻案,楊乃武捏造了不少攻擊葛畢氏的文字,又增添了兩個無中生有的情節:一是葛畢氏與餘杭縣衙役及裡書何春芳有私情,曾被葛品連發覺並毆打;二是餘杭縣令劉錫彤的兒子劉子翰及其好友民壯阮德在葛品連死後,曾向楊乃武勒索訛詐,被楊乃武拒絕後,串通其父恃權蓄意謀害。楊乃武委託家人將此呈訴材料向各衙門申訴,但都沒有引起浙江巡撫和臬司等地方官員的重視。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三(2)
楊乃武的家人始終沒有放棄營救楊乃武的行動。姐姐楊淑英即葉楊氏一直在為弟弟奔波勞碌,不怕拋頭露面;妻子詹綵鳳即小楊詹氏雖然剛分娩不久,也帶著襁褓中的孩子去杭州各衙門哭訴冤情。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葉楊氏帶著楊乃武在獄中寫的申訴材料,叫上楊乃武岳母家的長工王廷南、王阿木,從上海乘輪船,歷經二十餘天趕到北京。他們先去拜訪了一位在京的同鄉官僚,經他指點,知道應該向都察院遞交申訴材料。都察院是清朝設定的中央監察機關,負責參預和監督司法審判工作,有權對全國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糾察彈劾,對重大刑事案件也有權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審理。
在遞交申訴材料時,卻意外發生了一個小插曲。因為清廷規定女子不能至都察院遞交申訴材料,葉楊氏就和王廷南、王阿木商量,確定由王廷南進都察院遞交材料。當時,已經將遞交人情況報告給都察院,正準備遞交,走到都察院門前,王廷南心裡發怵,突然變卦,藉口說自己目力不濟,要王阿木代替自己遞交。王阿木只得聲稱自己就是王廷南,遞交了申訴材料。
都察院接受呈詞後,以葉楊氏、王廷南、王阿木等人越級上告,違反律制,派人將其押送回鄉,責令以後不準再告,同時,下文給浙江巡撫,要求複審此案,務必查出漏洞和可疑之處。浙江巡撫楊昌浚接到都察院命令,認為既為無可置疑的鐵案,很是不屑,就將該案交給原審結案的杭州知府陳魯審查。
陳魯雖認定此案已經案情大白,鐵證如山,但上級命令又不敢違抗,就又另外傳訊了地保王林、房東王心培等證人。幾個證人見犯人早已供認,也胡亂供認以免沾惹是非。陳魯見與原審無異,仍舊按照原審判決再次上報浙江巡撫楊昌浚,楊昌浚隨之上報都察院。都察院見案情無任何疑問,可以結案。五審也草草收場。
其間,楊乃武家人三番五次去倉前鎮愛仁堂藥鋪找“錢寶生”,軟硬兼施,央求“錢寶生”證明楊乃武沒有在彼處買砒。錢坦怕受知縣劉錫彤的打壓,死活不答應楊氏家人,後來被纏得無法,就只有外出躲避。楊乃武家人還找到葛品連的母親沈喻氏,央求她撤回申訴,救楊乃武一命,並答應以金銀田地相報。沈喻氏為子報仇心切,也不答應。同年六七月間,楊乃武的妻子還到浙江巡撫、按察司衙門上告,均無結果。
一件小小的刑事案件,竟然驚動了中央最高監察機構,經《申報》廣泛報道,楊畢一案已經引起全國各地的關注。尤其是浙江和北京兩地,更是朝野上下,無人不曉,對該案進展情況高度關注,甚至驚動了當時紅極一時的杭州紅頂商人胡雪巖。
胡雪巖在浙江原巡撫王有齡、閩浙總督左宗棠的支援下,開辦錢莊,設舉洋務,後又在杭州開設胡慶餘堂藥店,資金達3000多萬,田地一萬畝,捐了個江西候補道的功名,成為煊赫一方的官商。他為人樂善好施,仗義疏財。楊乃武案發生時,胡雪巖正在杭州籌辦胡慶餘堂,他的一個幕友吳以同與楊乃武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