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提前變現,把“死的”人力資本變“活”,讓他們能更好地安排一輩子的收入與消費,對老百姓而言這是一項意義重大的改革,大大增
加了他們的經濟選擇權和生活空間。
“住房”作為一種財產,它既具備“消費品”又具備“投資品”特徵。1998年之前靠單位分房住的年代裡,由於住房不能買
賣、產權也不歸自己,那時的住房只能是“消費品”,不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也沒有升值與否的問題。但是,1998年住房市場化之
後,其“投資品”特徵得以恢復,人們花自己的錢買下的房產包含了對房子的使用權、出讓權以及收益權(包括增值、租金等經濟權益)
。對“產權”所包含的任何一種權利進行限制等於是對財產權的一種侵犯。
以往我們可能覺得“房子”的財產權只是說,其所有者擁有該房子作為實物的“物權”,意思是說“即使政府限制你賣房或出租
的權利,只要你擁有這個實物,你的產權就沒有被侵犯”。其實,對“房子”而言,其收入權(或說現金流權)和控制權(包括出售權)
比實物權更重要。這裡,“收入權”包括自己天天住在其中得到的消費享受,也可以是透過房子出租或者出售得到的收入。如果收入權和
控制權被限制或被禁止,物權就沒有經濟意義。顯然,針對房產交易徵收營業稅、契稅、增值稅等是對其收入流(亦即財產)的直接攝取
,如果徵稅方不能直接或者間接給房產所有者提供“補償”,這就有悖於《憲法》第十三條的精神。
對房產出售權的限制也就是對其控制權的限制,這直接影響房產所有人的財產價值,降低房產未來的收入流和流動性,減少其“
投資品”特徵。因此,這也是對財產的一種損害,是對財產的間接攝取。人生來就有謀生的權利,而拿自己的東西與別人交易則是謀生權
利的核心,這裡“自己的東西”包括自己的雙手(勞動力)、房子、現金,等等。不管是作投資還是自己住,買賣房產都是一種謀生的權
利。
本來,這些年隨著收入的增長,中產階級規模在日益擴大,這是改革開放取得的可喜成就。當然,收入增加之後,儲蓄的投資去
向就成為問題。銀行存款年利息不過2%,還低於通貨膨脹率,存款顯然是虧本生意。而股市和基金又是不可靠的投資,過去幾年下來回
報率為負,這也是一種虧本生意。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