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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長、村支部書記、鄉支部書記開始寫條子,要這些鄉村信用社為其關係戶提供貸

款時,這些鄉村信用社就不好辦了。如果遵命就意味著不良貸款、信用社將來要倒閉;如果不遵命,不光信用社負責人要走人,信用社今

後的存在資格可能都要泡湯。

這些權力當然還掌控著許多其他資源。只要這種權力結構存在,產權保護、合約權益保護、農民的致富空間都會非常有限,什麼

做起來都是“四不象”。

阻礙農民致富、阻礙農民享受公民待遇的障礙之一是現存的權力結構,而土地公有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加強了官權,使官權掌握了

更多的物質基礎。如果是這樣,削弱官權的答案之一,不就是把土地權還給農民自己嗎?

如果有些農民選擇把地賣掉然後進城生活,這又有什麼錯呢?在城市生活的人不也是沒有土地嗎?既然他們能有土地之外的方式

保障生活,那麼,農民進城後不也可以走這樣的路?如果我們真的在為農民權益與福利而努力,那麼看到他們境況的改進理所當然會高興

。有人可能會說這對留在農村的人不公,其實不是這樣,因為一方面留在農村的人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積,他們的生產力可以提高,

有利於其生產效率的改進;另一方面這些農民也有權選擇把地賣掉進城。

改變中國農民收入的必然出路只能是讓相當多的農民進城,改為非農。道理很簡單,人們對食物的需求不會因農業的增長而增長

,但對非農產品與服務的需求卻永無止境,新技術創造新需求。因此,如果農民選擇把地賣掉進城生活,我們應該恭喜他們,那是一件好

事。

因此,不能再保留維護行政權力、維護城鄉和地區間收入不平等、維護城鄉和地區間發展機會不平等的產權基礎了,應該“還產於民”。

在我看來,中國農村的根本問題是“鄉村社會的官權過剩,民間權力衰落”。導致這種局面又是由於兩方面原因:不受制約的行

政權力,所有財產(包括土地)公有。

有一點是顯然的:在腐敗盛行的社會里,規避腐敗的首要方法是把腐敗所能碰到的資源減到最小。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社會腐敗

盛行,同時你又把所有的資源(包括土地)交給他們控制,那麼沒辦法在世界上找到比這更糟糕的組合了。

在中國農村,現在掌握在官權手裡的資源有兩大塊:第一,公有的土地;第二,不受約束的行政攤派、各類名目的稅費權力以及

行政審批權。只要這兩塊還不變,農民的鼻子只能被官權牽著走,“還權於民”和“以民為本”都不可能。

上面講的第一塊資源—公有土地—如果能透過土地所有權明晰,那麼那些官權就少了牽著農民鼻子走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了。而

土地又是農民的命根子,沒有自己的土地,他們就只能求著官權,就不會有“還權於民”。有了“還產於民”才會有“還權於民”。但如

果像在一些地方試驗的那樣,只有名義上的“個人產權”而同時行政權力又不受制約的話,那麼真正的“個人產權”會很難,因為行政權

力隨時可侵犯你的產權。

因此,官權是問題的最關鍵之處。實際上,只要官員的權力結構不改變,任何意在制約官權的努力都難以見效,這也是我們前面

談到的那些嘗試最終都難以成功的原因。因此,我個人認為,行政領導權首先要退回到縣一級(就像中國曆代皇權都到縣一級為止一樣)

,讓鄉村權力真正由農民選舉的人擔任,真正實現“鄉鎮自治”,這是真正制約官權的第一步。

產權與財富

不能以房產調控名義攝取私人產權

說到房地產市場調控,可能沒有幾個人不慷慨激昂的。熱烈的討論中似乎有兩點共識:其一是要限制房產交易,甚至不惜代價地

制止交易;其二是要制約房地產商,最好是給他們設定障礙,讓他們的生意無法做下去。於是,從各相關部委到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組合

拳”。一方面,明確禁止某些房產交易(如期房交易),或者為房產交易設定障礙,比如,要求賣方先還清按揭貸款,否則房產證不可轉

讓,由於買方在得到房產證之前不能付款,這個規定就使交易過程變得很困難。另一方面,不同部門和地方政府藉機強加各類稅收,如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