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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認為具有特別價值。其理由如次。單獨一個人就像荒島上的魯濱遜,他所能獲得的成就非常有限。人的能力只有在社群中才可望發揮充分作用。當我們的意識開始發育之後不久,就會發覺心中興起著要被他人看做是社會有用分子的慾望,那就是能盡到做

(譯者注:德文的ehre和英文的honour似乎是同義的,它包括“榮譽、信譽、名譽、崇敬、操守、節操”等含義,在下面討論中,我們有時需要把是文的“榮譽”看做具有“信譽、節操”等比較具體的意義,才更能理解譯文。)人的職責,而且能取得社會上的權益。要成為社會用的一份子,人們就得做到兩件事;第一,每個人不管在何處都該做的事;第二,每個人出於自己之特殊位置而該去做的事。

但是人們不久就發現,一個人是否在社會上有用,並非根據自己的意見,而是需要取決於他人的看法;於是人們就千方百計要讓他人對自己有好感,把“他人的好感”看做價值重大。這是人生中本有的內在特質,我們把它民做榮譽感,而從另一角度又稱之為羞恥心。在他人面前,眼看人家就要就一件事做出對我們的看法,我們的臉上就出現紅暈,就是這種心理的緣故(讓我們羞慚的事,包括我們明明知道自己無辜,或是所謂過失並未涉及絕對的責任、只是自願承擔者而已)。相反的,當我們相信或瞭解到他人對我們信任有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