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33節 結語
以上所談及的婚俗禁忌,大都是過去存在於中國各地各族民間的一些舊俗。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辛亥革命以前,幾千年時間裡,中華民族正是在這些婚俗的攜裹下繁衍生息、發展壯大的。中國人歷來重視婚姻嫁娶,把它當作自身終生之大事。所謂:“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措!”可見夫婦關係的建立是一切父子人倫、君臣禮義的先導和基礎。無婚姻便無子嗣,無子嗣便無後代。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統治下,婚姻是人人必經歷的一件正事。不過,婚姻的目的,有很大成分是為了“傳宗接代”而並不看重男女間愛情的分量。所有一切婚姻的程式、習俗儀禮都是向社會表明婚姻的合法化而並不在於表明男女間感情的篤誠與真摯。所以隨著現代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夫婦間要求的基礎由外界的條件、環境進而轉向男女雙方的內心世界,一切舊有的習俗、禁忌都相應地被改造或拋棄了。這種變化和物質文明的程序也是相適應、相同步的。轎子的消失使所有關乎轎子的習俗禁忌也都隨之而消失或者轉化了;西服革履的興起也淘汰了鳳冠霞帔以及圍繞著鳳冠霞帔的一些習俗禁忌;自由戀愛使得媒婆的職業逐漸消聲匿跡或者改為婚姻介紹所等公辦事業的形式。總之,現代婚俗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在城市裡更是重樹一代新風,幾乎完全不見了昔時婚俗的舊影。旅行結婚、集體結婚等新式婚俗逐漸形成時尚。許多婚姻禁忌在新一代年輕人的觀念中已是蕩然無存了。只有老年人還時常記起舊時風習禁忌的例規,也只是在口頭上說說而已,無意也無力再要求青年們去遵從它了。但是,習俗的力量是很頑固的,有些習俗表面上看似不復存在了,實際上則變換形態又擠進了新的生活中來。像擇日、避凶趨吉、慎始、善終、求子嗣、圖吉祥、求富貴等思想都可能在新的婚俗中再度表現出來,雖然形式不同了,但實質還是一樣的。而且,現代婚俗也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的舊俗全都排斥開、改換掉,總有那麼一些習俗禁忌依然如故地傳遞下來。民俗的任務之一,就是發現和認識這種習俗禁忌傳遞、演變的情狀和規律。因為新的風尚習俗、禁忌規約需要有一個沉積、認識、總結的過程,或者將來若干年後,再可來做這項工作。
第三部分
第34節 婚戀房事禁忌
房事是指性行為、性生活。婚姻是性行為、性生活的合法化。那麼在婚姻禁忌中,凡屬於男女雙方禁忌結為婚姻的,實際上都包含有禁忌他們之間發生性關係的意義,因此在上文中所提到的擇婚禁忌(包括氏族內外、同姓異姓、表親血統、長幼異輩、等級差別等情況下的擇婚禁忌)和議婚禁忌(包括婚齡、生肖、門戶等方面的禁忌)都有房事禁忌的性質。例如佤族婚俗中有同姓不婚的禁制,實際上也意味著嚴厲禁止同姓之間發生性行為,他們以為這是大逆不道,會觸怒鬼神。如有人違犯,全村人、全姓人都要受鬼神的懲罰,會遇上旱災或澇災。如果發生了什麼災禍,他們也往往會從這裡尋找原因,懷疑是有同姓人發生了性行為。據《佤族簡史》雲,“一九五七年春旱,西盟永廣寨飲水都感到困難。該寨頭人認為有人亂倫了,便到處偵察,一天晚上,發現艾香的養子與同姓人發生性關係,於是頭人便擊響了木鼓,立即有很多人手持火把、長刀奔跑寨內,邊跑邊吹家畜(按他們的習慣,在這種情況下,誰家的家畜都可以砍,最後由亂倫者賠償)。艾香的養子嚇得逃跑了。艾香趕快請魔巴殺雞做鬼,求鬼神饒恕,並向因此損失家畜者一一賠償”。可見性行為的禁忌是可以與婚姻禁忌相一致的。
黎族在允許通婚的範圍內,可以參加“放寮”。據吳存浩《中國婚俗》雲:“(黎族)參加‘放寮’的男女主要是未婚青年人,但是,已婚尚未落夫家的女子亦可參加。這樣的女子‘放寮’中發生性行為一般也不受社會輿論的譴責,與別的男子所生子女不但不被夫家刁難和歧視,反而受到歡迎。至於寡婦參加‘放寮’,更是無可非議的事情。但是,‘放寮’物件必須和通婚範圍一樣,嚴禁在同血緣氏族內部進行,同血緣的人不能通婚,也不得‘放寮’。”這裡,通婚的範圍幾乎等同於“放寮”的範圍了,當然這不是一個共性的規律,並不是所有民族都是如此的。但從反面來看,不能通婚的人,也不得“放寮”卻對理解性行為禁忌和婚姻禁忌的一致性是有所幫助的。
從以上列舉的兩個例子來看,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