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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所呢?假如真的是在孃家懷了孕的,豈不將孃家的“人勢”、“財勢”帶到婆家去了嗎?孃家一定會因此而衰落的。所以是絕對禁忌小兩口兒在孃家同房的,這是這一風俗下的思想觀念。但是,同是在漢族,也有許多地方是不忌諱新婚夫婦在孃家同床共枕的。有時,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風俗還會並存於同一縣境之內,例如在河南林縣這兩種風俗就同時存在。

新婦回門後,身份已經變了,是人家的人了,因而孃家也時常“防著她”。鄂倫春族出嫁的女兒回到孃家,禁忌刷鍋。否則,孃家的財運會被她刷跑的。河南修武縣也有類似的禁忌。當地民間忌諱出門的姑娘摸、拿孃家的勺和火柱。說是“摸勺不死公公,死婆婆”,“拿火柱不死公公,死女婿”。還忌諱拿孃家的刀、剪,禁忌逮孃家的狗等等。說是:“恐怕日後割斷孃家的關係,咬斷路。”總之是生盡百法,防止出嫁的姑娘再動用或者拿走孃家的東西,如果出嫁後再拿孃家的東西,並且因此而發生了口角、爭執,那勢必會影響男女兩家的關係的,但是,嚴加防範畢竟不是好辦法,怎麼才能讓她自覺地不拿呢?於是就用“死公公”、“死女婿”的咒語來嚇唬她,以警戒之。

新婦歸寧,忌把在婆家遇到的不順心事一一說給孃家人聽,又忌回到婆家,再把孃家的事不分輕重地都倒給婆家人聽。這樣“學舌”的結果常常會引起事端,影響男女兩家的關係,新婦也會落一個“饒舌婆”的名聲。因而俗間有“會當媳婦兩頭瞞,不會當媳婦兩頭傳”的諺語。這在新婦處理男女兩家關係方面也確實是很有實用價值的經驗。

第三部分

第32節 離婚禁忌

舊時無婚姻法,俗以禮(理)為法,關於離婚之禮,古有七出、三不去的說法。據《中國禮俗學綱要》雲:“《大戴禮記?本命篇》有七出,(1)不順父母;(2)無子;(3)淫;(4)妒;(5)有惡疾;(6)多言;(7)竊盜。復有三不去,(1)有所取無所歸,(2)與更三年喪,(3)前貧賤,後富貴。”此與漢族民間傳說著的“七出”、“三不去”意思完全一樣,只是有次序和語詞方面的稍異。在夫權社會中,這“七出”完全是男性主掌著婚姻離合大權的表白。至於“三不去”的說法,幾乎是有名無實。漢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忌諱婚姻破敗,夫妻分離。認為夫妻白頭到老,終身相伴是幸福、美滿的姻緣。如果中途離異,便覺得丟人,是很羞恥的事。這一點尤其在於女子,就更是悲傷而悽慘的。舊時,離婚完全取決於男子的意志。離婚叫做“休妻”,就正好說明這一點。雖然,有些情況下也並非男子本人的意願,如《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和宋代著名詩人陸游等,他們的休妻都是婆母的意志。但也是在“不順父母”的名下,透過男子一方來強令執行的。女子是絲毫沒有反抗的權力和辯爭的餘地的。所以,“七出”實際上成為女子婚後一切行為中的禁條,是要處處小心,避免犯忌諱的。舊時維吾爾族的離婚在一般情況下,男子一怒之下說了一句“塔拉克”(意為休妻):就等於宣佈離婚,夫婦倆就不能呆在一起了。如果要恢復夫婦關係,必須請宣禮員或誦經人誦經。如果男方說了三遍“塔拉克”,就不能再復婚了。這一習俗禁忌雖然有警告男子不要隨便說“塔拉克”以免自食苦果的意思,但畢竟是把離婚休妻的權力完全地、毫無保留地交給了男方。伊斯蘭教允許離婚,但認為離婚是無奈之舉。穆罕默德說:“最惹真主厭惡之合法事件,便是離婚。”這一點對回民有很大影響。但是,回族中禁忌把婦女沒有生育能力作為離婚或拋棄之的條件和理由。蒙古族一般是禁忌離婚的。認為離婚最不道德,是很不吉祥的事。婚後雖然感情不合,特別是女方受男方的打罵、婆母的虐待,也不敢提出離婚,只能擰著鼻子過一輩子。有的女子離婚後,不僅要受到父母的嚴厲指責,在社會上也要受歧視,遠親近鄰也忌諱離了婚的婦女進院門屋門。臺灣也忌離婚,忌在家中寫休書。寫離婚書多就廢宅荒寺。俗諺雲“休妻一片地,三年不生草”。民間甚惡之也。達斡爾族人認為離婚是極不吉利的事,俗語說:“寫離婚書的那塊地方,三年不長草。”如果男方堅持要離婚,也要舉行離婚的儀式。儀式由孃家主持,男人俯伏地上,妻子跨過他的頸,然後在男家的爐灶口和煙囪上纏一塊白布,象徵丈夫已經死亡,這樣才算正式離婚。以這樣的方式來禳解離婚帶來的不祥。現時期離婚的程式由法律規定,各民族離婚大都按婚姻法辦理。但民間仍以離婚為禁忌事。

再婚禁忌

中國婚俗,多為一夫一妻制。舊時允許男子再娶,但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