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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的第一個目標是為女性爭取選舉權。在早期,女性運動還只是提出男女應當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到後期的選舉權運動中,已經有人提出了“女性優越”的觀點。在爭取選舉權的女性運動中,還出現過一種反民主的傾向,害怕“無知大眾”,要求將選舉許可權制在識字者當中。 美國女性在爭取選舉權的鬥爭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男權主義者甚至用醫學觀點來為自己反對女性選舉權作辯護。例如,馬薩諸塞州的立法者曾宣稱:“如果給女性選舉權,你就得在每個縣建立瘋人院,在每座城鎮建立離婚法庭。女人太神經質和歇斯底里,不能介入政治。”(轉引自埃倫賴特等,1993年) 儘管遇到了強大的阻力,女性運動爭取選舉權的鬥爭還是相繼取得了成功:第一個為女性爭得選舉權的國家是紐西蘭,那是在1894年;第二個是澳大利亞。1914年,芬蘭和挪威女性取得選舉權,其他歐洲國家女性大多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取得了選舉權。英國女性的選舉權是分兩步獲得的:在1918年,30歲以上女性獲得選舉權;到1928年女性才最終獲得同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在美國,最早爭得女性選舉權的是懷俄明州 (1868年);其次是猶他州 (1870年);1914年,透過相應法律的州增至11個;直到1920年8月,美國女性才獲得完全的選舉權,這一權利被載入美國憲法的第19修正案。 女性運動第一次浪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