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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白天鵝賓館與霍英東方面簽署的《合作經營協議》寫明:“合作期限為15年,從賓館開始營業之日算起,合作期滿後,廣州白天鵝賓館的一切產權全部歸中方所有,本協議即終止;在合作期滿時,如乙方(霍英東一方)所得的總收益資金不足4000萬美元,甲方(白天鵝賓館)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直到乙方除所得稅總收益達到4000萬美元。”

按此協議,若以正式營業時間1983年2月為計,霍英東與“白天鵝”終止合作的時間為1998年2月;若以部分開業時間1982年10月為計,則終止合作時間為1997年10月,那正是香港迴歸祖國3個月後。據聞,雙方最近已經就這個問題開始磋商。

合作經營15年之後,霍英東在白天鵝再扮演什麼角色,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只有一個要點:在這15年間,霍英東一方是否已按規定得到4000萬美元的收益?

據霍英東自己所言,他從沒自“白天鵝”提取利益,“白天鵝”賺到的錢都是用於捐贈和再投入賓館——那這部分資金,是屬於中方(白天鵝)應得的呢?還是霍英東應得的?如果不是霍英東應得的部分,那問題倒很清楚:霍英東沒有提取他應得的利益,15年之後霍英東若有意繼續合作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但倘若是屬霍英東所得的,則問題就較為複雜:這筆錢是用於捐贈和投進“白天鵝”去的,實際上並沒有到霍英東手裡,那是否將它算為霍英東應得的4000萬美元之中去呢?

另一方面,何銘思先生有一次與我交談時,卻提及了關於此事的另外一種說法,他說:“……白天鵝賺的錢,他(霍英東)抓住一部分,但這些錢到現在還抓在手裡沒用過。”

由此看來,霍英東實際上是否拿到4000萬美元收益這個問題,還是相當複雜的。

“白天鵝”的“九七”問題

現在,我們假設在15年間,霍英東獲得的利潤已超過4000萬美元,那雙方合作的可能性是否還存在呢?現在看來,雖然協議寫明會終止合作,但由於多方面的因素,實際情況可能未必這樣。

我曾經就此問題問過霍英東,但他一直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霍生,‘白天鵝’的合作期滿之後,你們將怎樣處理?”我問。

霍英東答道:“協議寫明是按年息,將來還4000萬美元給我的,作為償還。當時我還給劉田夫、梁威林寫信,說將來若賺到這些錢,我一分錢也不拿,作為國家的其它用途。”

“很多人都關注,15年期滿後,你是否退出。這件事怎樣處理?”

“不是退不退出的問題。國內有些事情很頭疼,開始合作的時候,什麼也無所謂。但現在搞不清楚,是旅遊局還是……搞不清楚。國內的國有資產分配,歸誰,這問題相當複雜,比如一個旅遊局,上面有經委……以前搞賓館是個包袱,如果白天鵝每年虧1000萬美元,人人都會甩手不幹。這個問題,最好不要談……自己的想法,只有自己最清楚……”

霍英東欲言又止。很明顯,現階段,雙方尚沒有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他說“自己的想法”是怎樣的呢?我曾經無意中聽到一些接近霍英東的人透露說:“如果內地方面要他放棄,他當然沒辦法,但他的意見,當然是希望合作下去。照理內地方面會知道怎樣處理這件事,主要是內地會不會處理的問題。”

就此事,我也曾問過震霆,他還是“白天鵝”的7個董事之一。

我問他:“合作15年之後,‘白天鵝’怎麼辦?”

霍震霆說:“霍生(霍英東)很少考慮這個問題。這麼多年來,中方沒出過錢。如果大家合作,應該是風險共擔。若酒店虧本,可能會把責任推給我們,讓我們來搞,有錢賺就不同……借錢也是用我們的名義擔保的。”

“一句話,15年後,你們有沒有份?”

“我倒是反過來問:中方有沒有份?基本上你一分錢都不投入。我的看法是,霍生(霍英東)純粹是為國家,他最初不想管的。我當時還對他說:”霍生(霍英東),你不管不行的!‘“

對分分合合應是淡然以對

在霍英東投資、經營“白天鵝”的過程中,有一件事確令人匪夷所思。

“白天鵝”其實就是霍英東、彭國珍的香港維昌有限公司與廣東省旅遊局共同合作、合資興建的,也就是白天鵝應該是合作雙方共同擁有的。但是,在1982年10月5日,簽署《合作經營白天鵝賓館協議書》的雙方中的甲方,卻不是省